十余年诉讼期间收益已达50亿
华懋公司此后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该案于2012年作出终审判决。彼时龚如心已经去世5年,银行的股价也从2002年的每股2.3元,涨到近6元。
最高法审理后查明,华懋公司起初投资银行90080000股,经历年送股、转增股,截至2012年8月31日,已经演变为7.37亿股,分红总计近6亿元。当年9000万元的投资,收益已达50亿元。
根据终审判决,双方签订的协议均无效,投资公司向华懋公司补偿20亿元。
历经3年的执行后,昨日上午10点,香港华懋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代表庄日杰,在市一中院领取补偿金支票。
龚如心
龚如心生于上海,早年与丈夫王德辉经营华懋集团,主要业务为地产等。王德辉十几年前失踪后,龚如心执掌华懋集团,在她任集团主席后,业务发展迅速,而她本人也曾成为亚洲女首富。
2007年,70岁的龚如心去世后,其遗产案也一波三折。
今年5月18日,香港高等法院裁定龚如心830亿港元遗产“全部拨归”华懋慈善基金,香港高等法院及上诉庭早前先后裁定基金只是遗产“信托人”并非“受益人”。
焦点
两次判决为何差近20亿?
最高法:投资与收益是客观存在的
在一审和终审时,北京市高院及最高法均认定双方是委托关系,但因“曲线”投资行为违反法规,所以协议无效,但在判决时,北京市高院只判令投资公司返还本金及红利共1.3亿余元,而最高法却判决投资公司补偿华懋公司约20亿元。
为何判决结果相差较大?对此,最高法认为,就合同无效的财产后果,仅是对华懋公司享有银行股东权利和地位的约定不予认可,但华懋公司的投资与收益均是客观存在的,根据法律规定的“谁投资谁受益”的基本精神,在承认投资公司享有银行股权的同时,应当判令投资公司向华懋公司支付合理数额的补偿金。
根据实际情况,赔偿金应当以投资公司持有的银行股份市值以及红利的40%确定。法院终审判决调整了相关数额,判决投资公司向华懋公司支付7.37亿股市值的40%与分红5.9亿元40%的总和,总计21亿元。
执行为何会耗时3年?
一中院:股票大宗交易变现可能引发金融风险
据一中院副院长马立娜介绍说,该案在立案执行后,被执行的投资公司持有的银行约7.3亿余股股票被法院查封。
因对查封股票短时间内以拍卖或者大宗交易的方式变现,可能对该银行的股价甚至金融市场 带来较大的风险,为了避免这种后果,一中院执行局主持当事人双方就案件执行进行多轮协商,双方于2014年10月31日就案件执行达成和解意见,华懋公司让渡部分利息,投资公司主动交付案款共计20.1668亿元,案件执行完毕。
据了解,2014年以来,一中院共新收执行案件1485件,共计执结1175件、结案率79.1%,实际到位金额共计62.57亿元,法定审限内结案率100%。华懋公司的这起执行案件是近年来全市法院办理的标的金额最大的一笔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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