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假货等问题是在其上市前就存在而未向市场披露的话,阿里涉嫌欺诈上市”。“一旦美国证监会启动调查,根据过往案例,处罚或和解都是一笔天文数字”,苏号朋说。
中美之间针对投资者保护的诉讼制度存在很大差异,“美国规定了集体诉讼制度,而中国没有”。苏号朋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2月1日,针对阿里巴巴集团被指涉嫌证券欺诈,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面向全球征集阿里巴巴的投资者共同参与集团诉讼,成为国内首个启动这项工作的律师事务所。
这家律师事务所民商国际部主任罗娟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白皮书以后,有购买了阿里巴巴股票的投资人主动向律所打电话咨询相关问题。
长期代理中小股东维权的上海律师严义明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中国证券市场和美国证券市场对投资人的保护力度差异非常大,“希望有关部门能学习美国对证券市场的规范,强化对投资者保护的力度。”
中美诉讼差异
自2月1日开始全球征集投资者以来,“目前并不能提供一个准确数据”,罗娟称。
罗娟也称,作为一家中国律所,希望能在保护投资者权益和保护中国企业利益之间寻找平衡,实现双方的共赢,“毕竟我们不希望阿里巴巴遭遇滑铁卢”。
具体是在中国还是美国法院提起诉讼,罗娟表示还需要与投资者进一步沟通。“我们需要考虑投资者购买股票的方式、途径以及地点,毕竟阿里巴巴是在美国上市的,我们综合权衡后会选择对投资者最有利的诉讼法院,但从目前来看,很有可能是去美国的法院。”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中国律所单独去美国提起诉讼有障碍,因中国律师不能在美国执业,但可以和美国律所合作。
“中国的投资者既可以在国内,也可以在美国起诉阿里巴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苏号朋说,“因为尽管阿里巴巴在美国上市,但它有中国的投资者,此外,阿里巴巴还是一家中国公司,它的工作场地、主要业务都在国内”。
但中美之间的诉讼制度存在很大差异,“美国规定了集体诉讼制度,而中国没有”。苏号朋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所谓集体诉讼,并不是指多人集体参加诉讼,在我国,亦允许若干名自然人同时起诉。集体诉讼针对判决效力,“如果美国法院判决一家上市公司赔偿投资者损失,集体诉讼制度下,不仅起诉的投资者可以获得赔偿,所有这家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均可以依据这份判决要求上市公司赔偿”,苏号朋介绍。
目前,罗宾斯·盖勒律师事务所是第一家也是唯一一家代表投资人正式向纽约南区联邦法院递交诉状的律所。另外,从上周五开始,还有其他5家律所先后声明,就阿里巴巴涉嫌违反美国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调查。
“在美国,有相当数量的律师从事上市公司业务”,苏号朋说,“这些业务不仅包括为客户上市做法律服务,还包括时刻监督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比如财务数据有没有隐瞒、造假”。
“祖父条款”的后果
罗娟表示,投资者非常关心白皮书上披露的问题是否会影响到他们的投资收益。“如果阿里巴巴公司存在对投资者提供了不实的商业信息,存在隐瞒信息的行为,这就有可能影响到投资者的正常判断,侵害了他们的知情权,由于不当行为引起的股票下跌,造成了投资者的损失,这就侵害了他们的财产权。”她说。
据报道,2015年1月26日阿里巴巴的股票收盘价为103.99美元,但白皮书发布后的1月30日其收盘价便跌至89.08美元,四天市值蒸发约367.53亿美元。
罗娟说,诉讼依据的是美国1934年证券法案的第10条b款和b款第5项规定,包括“对重要事实作不实陈述,或省略重要事实,以致在当时情境下,使人产生误导”,以及根据第20条(a)款的规定,“就公司中的职位和其所持有的阿里巴巴普通股所有权而言,自然人被告在阿里巴巴的违规操作中负有责任”。
罗娟说,一旦法院判决阿里巴巴公司败诉,确认阿里巴巴存在上述行为,阿里巴巴就有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及利息、合理开支,以及其他法庭认为合理的费用的风险。
张远忠说,上述条款是美国证券法里民事赔偿的基础性条款,也称为“祖父条款”,规定任何人在证券发行买卖等过程中,不能进行欺诈。
张远忠说,除了被投资者诉讼索赔的风险,阿里巴巴还可能面临美国证监会严重的处罚,“如果假货等问题是在其上市前就存在而未向市场披露的话,阿里涉嫌欺诈上市”。
“一旦美国证监会启动调查,根据过往案例,处罚或和解都是一笔天文数字”,苏号朋说。
张远忠还表示,除了对证券投资者信息披露不充分,由于平台上可能存在的假货和仿冒产品,阿里巴巴接下来在美国还可能面临产品本身的虚假欺诈和知识产权侵犯两个指控,涉及美国侵权法和知识产权法。
证据效力问题
虽然白皮书曝光后,工商总局出面表示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张远忠认为,白皮书作为证据还是成立的,美国律所可以将里面所涉及的事实作为证据向美国法院提交。
“美国律所还可以根据中国国家工商总局调查的思路,自己进行调查,得出相关结论。此外,他们还可以向美国证监会举报,证监会也会介入调查。”张远忠说。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彭冰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白皮书有无法律效力,“对诉讼来说关系不是很大,主要看工商总局白皮书中的内容在阿里巴巴招股说明书里是否有所揭示”。
彭冰称,如果阿里巴巴的主承销商知道白皮书中的内容,或者应该知道而假装不知道,投资人也可能会将主承销商列为被告。
一旦诉讼展开,“阿里巴巴必须设法自救,用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做虚假陈述。”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苏号朋说。
阿里巴巴在IPO前的最新招股说明书曾经提到相关风险,表明未来可能会因为在自己平台上盗版、假冒或者非法货品而遭遇诉讼:“虽然我们已经采取措施对卖出产品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最小化对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侵犯……这些举措不一定总是成功的……另外我们过去也因为在我们平台上销售的假冒盗版产品而遭遇过负面曝光。”
但在苏号朋看来,这样的证据“还不够”,“阿里巴巴应该证明,其平台中交易的商品大部分都是真货,最起码达到一个网络交易发达国家的正常水平,比如达到美国电子商务中真货率的水平”。
“阿里巴巴必须要证明在用行动时刻在监督、发现假货交易,以及发现后怎么处理,而且最好有第三方关于假货交易的调查数据。”苏号朋说。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net.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