熔炉与丛林:三十年来中国政商关系
雪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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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当代中国公司史、甚至整部当代中国改革史,无论微观层面还是宏观层面,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政商关系史。政府与企业、权力与资本的关系,既是改革的基础,又是改革的对象,还是改革的结果。
甚至可以说,所谓改革史,就是政府在找寻与探求自己权力边界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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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商关系所涉及的对象,其中的“政”,既有中央政府,又有地方政府。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与“商”的关系问题上,在涉“商”的利益格局上,并不总是一致的。甚至,在中央与地方之间,也如同“政”与“商”一样,存在着巨大的博弈——此时的地方政府,更类似“商”的地位,与掌握了更强资源配置能力的中央政府进行博弈。考诸中国历史,中央与地方的博弈正是考验“国家治理结构与治理能力”的难题之一。
“商”也有多个层面。当代改革35年历史中,政商关系的最主要层面,一度是政府(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学界此前研究颇为着力的“政企关系”,基本聚焦于此。普通民众与媒体,则似乎更为关注政府与民营企业的关系,关注的焦点主要在于:一是“政”对“商”的管制及为此展开的博弈;二是“政”与“商”的非规范性合作,即通常说的钱权交易、官商勾结。
容易被忽略的是,围绕着政府与国有企业展开的政商关系博弈,其过程与结果却往往也对民营企业有着深远的影响——比如市场管制的强化或放松、比如宏观调控的落实或者落空(所谓“空调”),比如产权的私有化改制(那是能直接变身为民营企业的)。
政商关系的不同层面与不同组合,都值得深入而细致的记载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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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开搞”(改革、开放、搞活)之前,中国特色的政商关系相对简单。
建国后,中国集全国之力推进工业化,政府在资源配置方面起到绝对的主导地位。“商”方面,除了“国营企业”之外,就是“集体企业”,政府对所有经济部门下达指标、提供生产资料,实行统收统支。私营经济并没有生存空间。
在这期间,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出现过两次以放权为标志的改革尝试。第一次是1958年的“体制下放”,一些中央部属企业被下放给地方,但次年为了应对“大跃进”造成的经济困境而被收回。第二次是1970年的再度“下放”,工业、交通等主要“条条”上的2600多家央企及事业单位,连同其财权、物权、计划管理权、劳动工资权等,下放地方。
这两次低力度的改革,丝毫没有触及政商关系的核心,仅仅是将企业的“婆婆”,从中央换成了地方,婆媳关系的核心没有改变。即便如此,地方及企业的积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激发,凸显“放权”对利益的引爆作用。
1970年的“下放”之后,地方政府日益成为管理经济的主体,除了接收部分央企之外,地方性国企以及集体企业也开始加速发展,各省因此也成为小而全的经济体,产业结构的趋同性日趋严重,再度呈现“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中国特色央地关系。
无论是归哪个婆婆管,计划经济的“父爱主义”光辉,始终笼罩着彼时的中国企业,雷霆雨露,都是“父爱”,企业不需要也不允许独立行动、甚至不需要也不允许独立思考。“市场”则是一个万恶的名词,代表着资本主义的腐朽与没落。看似和谐的政商关系下,其实是脱离、甚至背离了成本收益法则及价值规律的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也因此,改革之初对文革的声讨,就有“国民经济到了崩溃的边缘”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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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改革的第一阶段,是“放权让利”,就是为企业——当然是国有企业,因为彼时只有国有企业——松绑,扩大企业自主权,落实企业的经济责任。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意义,就在于能坦然直面自己的问题。对于中国的经济管理体制,这次会议坦陈,其缺点在于权力过于集中,政企不分、以党代政、以政代企的现象突出。
对企业“放权让利”,这一思路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际上是“同一首歌”,可以看作是农村改革经验在国企的运用。
1978年,邓小平的故乡四川开始“扩权”试点,首批参加的企业是5家。次年7月,国务院颁发5个文件,对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实行利润留成、征收固定资产税、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及改善折旧费等,做出规定,企业获得了利润留成,在定员定额内有权决定自已的机构设置、任免中下层干部等,政府对企业的考核也仅仅集中在产量、质量、利润、合同执行情况等。
1980年,试点企业达到6600多家;198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扩大了企业生产经营计划权、产品销售权、产品价格权、资金使用权和人事劳动权等10项权利,放权让利的改革从试点转向全面实行。
“放权让利”,意义不可小觑,这是市场机制第一次开始撕开计划经济的大网,尤其是撕开僵化的教条主义的大网。“政”开始变了,“商”也同样开始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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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权让利”,因为有着相当的弹性空间,政、商两边的经济预期都难以稳定,因此,1983年开始推行“利改税”,试图明确政、商的利益分成。“利改税”,就是将国有企业的利润确定一个比例,和税合并,采取利税合一的方式,上缴财政,此外的其他利润则属于企业。
1983年4月,“利改税”第一阶段展开。国有大中型企业不必再向主管部门上交利润,而是将其所实现利润的55%,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小企业则按超额累进方式缴纳。1984年10月,“利改税”开始第二阶段,国有企业向政府缴纳所得税和调节税,税后利润归企业自主安排。
“利改税”之外,还在投资体制方面推行“拨改贷”改革,将政府对企业的预算拨款改为银行贷款,变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这项早在1979年就开始试点的改革,到1985年全面推开。
松绑的结果,是企业的活力得到了进一步的释放,政商关系从“父子”式命令服从关系,转换到“父子”式谈判关系。
这一改革阶段,中央与地方的博弈力度,似乎超过政府与企业的博弈。为了集中财政收入,中央在1982年提出,以地方总收入的固定比例作为中央财政收入的模式,这成为此后6年的主流。当然,福建和广东例外,这两个省份由于国有企业比例较低,且有着得天独厚的海外资源,地方政府因此在提供税收优惠、土地供应等方面有相当自主权。在地方政府推动下,闽粤出现大量私企和中外合资企业,而其财政上缴方式并非固定的比例,而是一个固定总额,这当然引起了其他省份的羡慕嫉妒,他们还要再过若干年,才能享受这一特殊的待遇。
“放权让利”改革,出现了不少问题,重点在于两个“截留”:一是“权力截留”,地方和主管部门截留中央下放给企业的权力;二是“资金截留”,企业通过各种手段截留国家收入、滥用国家资金。
解决的突破口,放在了推行国有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租赁制以及股份制。198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在十二届三中全会获得通过,以增强国有大中型企业活力为中心的体制改革,正式推出。
相应的配套改革也陆续出台:1985年开始,国有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制度;1986年开始,国有企业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net.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