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4月20日下午5点15分发布消息说,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此消息一出,不仅吴英的家属们松了一口气,而且无数关心吴英、关注吴英案件结果的各界人士也松了一口气。
笔者欢迎最高法院作出这一裁决,尽管从最完美的标准来衡量,最高法院其实最应该做的,是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直接改判,而不是发回重审。因为,此案经过长时间审理,事实部分查得比较清楚,并且由于此前吴英的家属和各界民众对浙江两级法院的死刑判决批评很多很激烈,从某种意义上说,浙江高院已经卷入到了此案的是非纷扰之中,再发回重审,让浙江高院再次掌握吴英的命运,恐怕有失公正。
根据中国的司法解释,此案在发回重审之后,高院不能再判死刑立即执行,吴英已无性命之虞,因为不仅是最高法院有明确态度,而且更高层也有过态度。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次改判,与其说是一次司法行动,不如说是一次惊动高层的政治决定。
耐人寻味的是,最高法院在解释不核准的理由时说: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但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我认为这是一种牵强的理由,说白了是最高法院自己找个台阶,因为全国太多的案件,被告人都有如实交代和供认其他犯罪的情形,但一般都没有作为从轻发落特别是免死的理由。最高法院这次不核准死刑的本质原因,是该案成为了政治,它为了维护稳定,为了拉回民心,为了不激怒更多的有产阶层,作出了这个政治决定。
吴英案从案发到今天,已经过几年时间,它从最初的爆炸性新闻,到后来的被人淡忘,又至今年春节后的再次突发舆论潮,乃至这次最高法院的撤销原判,都有着复杂的原因。
首先,吴英作为一个年轻且面貌姣好的女性而面临死刑问题,从心理上更能激起人们的怜悯心理,也给反对和主张控制死刑的法学界人士以比较好的案例机会来呼吁改判;
第二,吴英案所承载的,远非个案的意义,而是民营企业和民营资本在当前社会经济条件下饱受压迫和歧视的坎坷命运,可以说,包括茅于轼、张维迎等著名经济学家和张鸣等著名学者都不约而同为救吴英呼吁,不仅是挽救她个人,更是挽救民营资本、挽救市场秩序;
第三,吴英案件的两审死刑判决结果,极大伤害了不完善市场经济秩序中很多被压迫、受欺凌的资本所有者的情感,这种情感通过媒体放大,变成了整个感受到不公平秩序的多数民众的情感。
第四,在中国现行社会经济条件下,由于复杂的各种原因综合、叠加影响,一些看似个案的东西,其实有着深刻的规律性和缩影特征。仅以吴英案件为例,她的集资行为虽为非法,但她又有太多的无奈,可以说,她的违法,是一种被迫的行为,甚至可以说是社会逼良为娼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们同情的,更多意义上是那些本身已经沦为被害人的对象。
可以说,最高法院这次的不核准,与其说是一次理性的司法决定,不如说是鉴于当前社会经济环境和汹涌民意的压力,所作出的一次正确的政治决定。大家不要认为司法的政治化当然是错误的,在我看来,最高法院这个角色,恰恰需要讲政治,因为它的很多判决,的确能起到引领政治价值和校正政治标准的巨大作用。
从法律和司法本身来,其实在此之前,不少与吴英一样集资巨大并无法归还的案件当事人,多被判了死刑并已处决,但当众多的不满情绪积累下来,人们便选择了吴英案件作为民意的爆发点。
这次吴英案件的可喜结果,虽然有辩护律师的重大功劳,但更多的是媒体和学界人士竭力呼吁的结果,大家所呼吁的,是请求国家为那些没有选择余地的违法者留下一条生路。因为,很多刑事案件的当事人,看似行为很恶劣,后果很严重,但最终却因为“事出有因”而应当受到从轻处罚。
早在400多年前,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霍布斯就提出,如果一个人是由于眼前丧生的恐惧而被迫做出违法的事情;或者如果一个人缺乏食物或其他生活必需品,除非犯法没有任何其他办法保全自己,就象在大饥荒中无法用钱购买或者施舍得到食物时行劫或者偷窃一样,那么,该人可以完全获得恕宥,因为任何法律都不能约束一个人放弃自我保全的行为。
霍布斯的这种理论发展到今天,就是刑法上的“行为期待可能性”理论,其基本意思是,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无可奈何被迫实施了违法行为,其刑事责任就应该区别对待。吴英的集资行为,其实就是民营企业主无可奈何地选择违法获取资本的过程,尽管这种获取资本的过程中存在挥霍现象,因此,她应当受到从轻发落。
其实,和吴英作为不合理制度的“受害人”角色相类似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最近的一个案例,是此前被媒体广泛关注的青岛所谓“最大黑社会”聂磊案件。据笔者所掌握的可靠资料,早在1983年的那次超乎残酷的“严打”中,当时只有15岁的聂磊,仅仅因为在街头追着看热闹,看两个未成年孩子向另一个孩子强要了1.2元钱,就被以抢劫罪的同案犯判刑6年并挂牌游街,虽然这个判决后来被纠正,但聂磊已在监狱里度过了2年多的时光,此事彻底扭曲了聂磊的心灵和人生。
但是,他作为一个司法不公“受害者”的角色,不仅没有在本次案件中被重视,而且青岛方面为了政治的需要,甚至还将不是聂磊干的事情,也都归咎于他头上,并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了他的死刑。
不管是吴英案件,还是聂磊案件,或者是很多尚未被媒体关注的其他刑事案件,笔者所期待的是,司法机关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这种事实和法律,不是静止的眼前的东西,而是应该放在整个社会时代背景中去全面认识的东西。只有真正认清每个行为人的行为实质,才能做出准确、正确的判断。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希望司法机关对吴英案件、聂磊案件以及其他很多有深刻社会历史背景的案件,应该谨慎从事,公正判决,以对得起历史,对得起法律,对得起人民。(作者:陈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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