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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人“原罪”:大赦还是追惩?

www.sinonet.org 2012-03-27  南方网  [复制链接]  字体:

  江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茅于轼: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理事长

  蔡定剑: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处副局长

  袁伟时:中山大学哲学系教授

  王则柯:中山大学岭南学院教授

  任剑涛:中山大学政治与行政管理学院教授

  徐瑄: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律师

  蔡禾:中山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邹建华:中山大学岭南学院教授

  立场:怎样看待财富“原罪”

  主持人:最近一年来,从杨斌、仰融、刘晓庆到最新的“上海首富”周正毅,这一系列富豪落网事件引起了人们对“财富原罪”这一问题的普遍关注。在社会转型期,的确有一些富人的财富是通过不合法或不道德的手段积累起来的,我们该如何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看待这些人和他们的财富?对他们过往的不法行为应采取何种解决方式?除了“大赦”与“追惩”这对立的两极之外,还有什么更折衷、更有效的处理方式?这是我们今天讨论的主题。

  江平:只要自己不踩线,就没有问题

  用“原罪”来形容民营和私营企业创业初期的不规范行为,混淆了不道德行为和犯罪的界限。如果是犯罪,就不存在既往不咎的问题。如果某些行为有悖于道德,就不太需要去追究。“原罪”不是法律语言,只是道德评价。

  对于民营和私营企业原始积累阶段存在的问题,要区别对待。一些民营企业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进行活动,但过去长期对行贿行为不太追究。主要是一追究行贿人,就没人敢揭发受贿人了,不利于查办一些腐败案。后来在查办胡长清等大案中,这种情况有所改观,行贿者也被治罪。

  其实,企业家只要自己不踩线,就没有问题。

  茅于轼:不保护富人,大家就都是穷人

  所谓“原罪”,是拿《圣经》的语言来炒作,毫无道理。不过用这两个字,在中国的土地上有它的原因。说民营企业有“原罪”,是基督教和马克思的结合,并被嫁接到中国来。所以,土地革命时期提出“打土豪,分田地”的口号,夺取政权后又发动社会主义改造,搞公私合营。结果就是凡是富人都是有罪的。而认为富人有罪,结果全国都是穷人。

  用“原罪”来比喻民营企业的兴起,没有道理。其实,在西方,从来没有“剥削”这个说法,只有“犯法”这个概念。十六大提出保护非劳动收入,有人对此理解有困难,认为非劳动收入是剥削。十六大的提法其实是在摆脱过去。可惜现在的学校教育,还在灌输所谓“剥削”与“反剥削”思想。从维护社会稳定考虑,对富人的看法很重要。仇富心理,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

  但我不同意对民营企业家的犯罪行为既往不咎。周正毅与赖昌星类似,都是明显的贿赂。对这些人还是要治他,不能既往不咎,不然他会继续干。犯法就要追究。

  当然,要保护富人,更要保护穷人,对他们都要给予人权、财产权和人身安全的保护。为什么要保护穷人?因为穷人是弱势群体。为什么要保护富人?不保护富人,大家就都是穷人,对穷人一点好处也没有。这是穷人没想到的事,他以为打倒了富人,自己就翻身了。实际上打倒了富人,你自己也永远富不了了,永远受穷,这就是社会科学。

  蔡定剑:不能用“革命”的手段来清算

  我觉得不能笼统地谈民营企业家都有“原罪”,这里面需要细分一下,有的民营企业家是通过非法手段如贿赂官员等致富的,有的是钻了制度不完善的空子,对前者应予追究,对后者则不能追究。

  即便追究也应讲究证据,不能用“革命”的手段来清算。总的说来,我觉得凡是通过违法犯罪的手段获得财富的,不管什么情况下都得追究。当然这里说的违法犯罪是按照当时的法律来判断的,如果从当时法律看不违法犯罪,就不能追究。作为一个法学家,我认为应该从是否“违法”这个角度来看这个问题。

  袁伟时:理直气壮为财富的创造者讲话

  现代社会应该商人化,这样才能比较健全地发展。但是,从19世纪到20世纪,特别是20世纪,中国思想文化上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没有人理直气壮地为财富的创造者讲话。财富是整个社会的顶梁柱之一,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兴衰。但自20世纪以来,中国各主要政治力量在经济领域里的纲领基本上是相近的,差别很小。这一背后的共同理念是:私营经济和私营企业家是社会不公乃至罪恶的根源。

  这体现出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为什么当时为数众多的政治、文化精英对这类财富的创造者持批判的态度?这表明中国的社会精英本身不成熟,他们没有经过一个长期的启蒙过程,没有把经济自由放到人类解放和人的自由的基础位置,而把道德的判断摆在了整个社会评判的首位。所以在这样的状况下,面对西方社会已经出现的各种问题,中国的社会精英很容易就接受了西方社会非主流的批判思潮的影响。

  作为决策者,必须全面权衡利害得失,应该理直气壮地为财富的创造者说话。

  王则柯:必须给过去一个了结

  从学理上而言,对商人价值的肯定大致是不错的,但在具体的经济改革操作上,财富创造者经常进行的钱权交易却往往造成很大的社会不公。现在经济学界对于这种钱权交易导致的“财富原罪”,有两种看法。一种是“大赦”,既往不咎。另一种主张财富来源要大体清楚,不是全部追回来,而是用纳税的形式为过去画一个句号,而且税率很宽大。现在的舆论有一种说法,说“第一桶金”都是脏的。我对具体情况不是很了解,但总的看法是要给过去一个了结,我不赞成无条件“大赦”。

  最近这方面的呼声很高,包括讨论宪法要承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实际上发达国家也并没有“神圣”这个说法。赞成和不赞成,背后都有许多力量。我只希望最后政府能在社会公平上有所作为。

  邹建华:要探讨民企“原罪”的根源

  在司法过程中,根据现在的法律、法规去“追惩”过去的、即使是未过诉讼时效的事件,这实际上是“官”在立法上将因种种原因不得力的责任转嫁给了“民”,我认为这反而破坏了法律的尊严。

  所以在讨论“财富原罪”这一问题时,应特别重视和强调“法无明文不追究”这一理念。当然,如果某人的财富确实是通过触犯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禁止性条款而得来的,那么只要是在诉讼时效内,就应该严惩不贷。

  对“财富原罪”的进一步探讨,有如下几点值得注意:

  第一,在改革开放初期不可否认当然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某些市场错位,而有些人正是在市场错位的环境和条件下取得了并非“劳动致富”的第一桶金,于是我们就将矛头对准市场错位,过分夸大所谓“财富原罪”,但市场错位的责任应由“民”承担还是应由“官”来承担?只有避免政府错位才能有效防止市场错位,所以,我们在追究“财富原罪”时,一定不能忽视当时的主客观环境和条件。

  第二,在过去一段时间里,社会上流传“大官傍大款,大款傍大官”,我们过去往往把矛头对准大款——不是对准强势群体,而是对准弱势群体,这是值得商榷的。在某些制度设置下,中国的企业家可能只有傍大官,才能迅速得到眼前利益;也只有得到眼前的利益(第一桶金),才能考虑长远利益,因为过去20年毕竟是中国当代企业家的资本原始积累阶段。

  徐瑄:司法不应该只是“探照灯”

  我建议社会公众不要过多关注所谓“原罪”的问题,而去关注财富的创造和再创造的问题。不管是民营企业家还是国企的老总们,他们都是“中国商人”。承认商人创造了财富这个前提,我们才能谈及整个社会的财富增加和再分配。没有商人的创造性劳动,就没有商品流通,也没有商品社会、市场经济。

  当我肯定整个中国商人阶层的时候,我同时强调,任何一个人,在财富积累过程中,依靠非法行为而获得财富,都应该受到制裁。

  二十年来,很大一部分经济案件的判决结果得不到执行。大家都认为可以逃债、逃税,当大家都逃了,等出事的时候,是抓起来的算倒霉。造成这些问题,是我们制度存在着“陷阱”,司法机关只是“探照灯”,只抓“倒霉”的人。违法的人懂得了与“探照灯”做游戏。为什么有些商人不肯上财富榜,这是一个原因。

  如果落实到具体个人的话,我认为,证据确凿的一定不能大赦。赦了就不合法。法律有漏洞时,我们必须修改。但在没有修改之前必须坚守。必须明确法治是一部财富生产机器,要让大家共同参与创造财富,让大家共同富裕。

  法治作为财富生产机器,有“度化”人的功能。商人在创造财富的过程中,也会根据规则来调整自己的行为。法律就是要提醒商人,挣的钱一定要正当,如果不正当,后果和代价是终身都承担不起的。

  蔡禾:公平是永远要坚持的价值前提

  在中国有一点比较特殊,权力阶层的特殊地位,导致了商人对它的依附性。

  正如马克思对资本的分析,资本具有永不满足的“贪欲”,我们可以把这称为一种“原罪”,这似乎是一种宗教意义上的“原罪”。在今天这个时代,这种追求财富增值的“原罪”无罪可言。“原罪”的第二层意思是指财富来源不正当。我相信因财富来源不正当而受到惩罚是天经地义。当然,财富的获得具不具有“原罪”,要根据当时的法律来看,而不是用今天的法律来衡量和裁决。

  差异分配是市场社会必不可少的机制,但所有的差异分配都应该建立在全体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得以保障的前提下。当然基本生存权在不同文明发展水平的国家可以不一样。

  只简单地强调资本创造财富,只讲资本所有者对剩余价值的索取权是不对的。有一条前提应该确定,劳动者要有与时代发展水平相应的基本权利,这种基本前提即是公平。

  任剑涛:“权力原罪”导致“财富原罪”

  我想,对“财富原罪”的追究,首先不要把视野放得太大,这个问题应该落到转型社会的框架里来看。追究“财富原罪”的根源,比声讨“财富原罪”的载体更重要。

  “财富原罪”产生的根源包括三方面:一是我们国家的形态正在转换,由一个政党国家转为民族国家和法治国家。财富增长需要借助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又借助财富增长而增强。

  第二,我们的政府正由全能政府转变为有限政府,但政府仍然想维持全能政府的形象。这样,资本权力经常不得不依赖于行政权力,行政权力和经济行为的正当性是勾连的。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无法从制度上遏止钱权交易,甚至发展就依赖于这种不公平。在这个意义上说,正是“权力原罪”导致了“财富原罪”。

  第三,社会会自发寻找自我发展的空间。在现有制度下,因为企业家要发展,所以他要寻找一种权力庇护,权力依附便会产生权力傲慢,从而使他觉得可以随意践踏法律。

  一切社会成长的健康状况,都要依赖于良法、良序、良制的关联机制。我认为没有必要从历史变迁和社会发展来为商人作道德上的辩护。商人一定会以赢利为主。我们应该把眼光集中在权力约束上,而不只是对富人表示道德义愤。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ne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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