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成玉
鲁广余
11天时间,中石化调查组南下北上。
4月25日,刚刚上任的中石化集团董事长傅成玉率众高层高调宣布中石化调查组关于百万买酒事件的调查、处理结果,主角儿鲁广余被免去中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总经理职务,并被罚款13.11万元。
中石化对鲁广余罚款的背后,掩盖了鲁广余涉嫌特大贪污的事实,更涉嫌系统财务造假的事实。到底谁才是拥有对百万买酒事件真正调查处理权力?谁又来维护法律的尊严?
百万买酒事件充分暴露了国企一把手专制的毒害,鲁广余买酒给国企敲响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缺失的警钟,专制是导致管理层腐败的毒药。
喝掉13万元红酒百万买酒案中涉嫌贪污
4月25日,中石化新任董事长傅成玉带队,携集团过半数党组成员和天价酒调查组骨干,分别在广东和北京两地公布调查结果。
根据中石化公布的调查结论,2010年9月份,鲁广余未经该公司领导班子研究,私自安排下属从贵州茅台[185.81 0.46% ]销售有限公司购进茅台酒480瓶、红酒696瓶,两项货款共计158.90万元。
目前,该批茅台酒已售出450瓶,剩余30瓶存放在广东石油物品库房;红酒没有卖出,目前已有613瓶用于业务接待,总价值13.1124万元,剩余高档红酒81瓶,价值49.9520万元。
中石化公布的处理决定是,免去鲁广余广东石油总经理职务,降职使用。同时,对鲁广余给予经济处罚,对已消费的13.11万元红酒费用,由其个人承担。
对于剩余的酒以及销售酒的款项处理时,傅成玉表示,对于卖掉的酒的款项要用来平账,一旦没有平账,公司将把这些酒作为违纪违规的物品将其销售掉。
中石化的快速处理背后,掩盖了重大刑事案件。
谁能对当事人鲁广余拥有最终的调查处罚权力?中石化?显然不是。购买名酒的159万元属于公款证据确凿。没有经过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就擅自挪用该巨额公款购买高档名酒。鲁广余的行为是否涉嫌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中石化是国有企业,款项是公款。鲁广余到底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呢?现年57岁的鲁广余出生于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县, 1976年9月起,21岁的鲁开始在句容县石油公司工作。1998年,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石油公司成立后,鲁成为中石化员工,先后担任过句容县石油公司财务科长、副经理等职务。2005年,鲁广余获提拔,担任中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其后不久,调至贵州石油分公司,任总经理。四年之后的 2009年9月,空降广东石油,任总经理。不难发现,鲁广余是任命的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而不是招聘人员,身份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条件。
挪用公款罪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公款。这一点在中石化的调查中已经毫无疑问,购买百万名酒就是鲁广余一个人违反规章制度干的。挪用公款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要归还,可是在百万买酒案中,鲁广余只是为了应付检查,甚至出现过虚假销售平账的情形。更为重要的是居然自己消费了 13万多元的红酒。
鲁广余喝掉的13万多元到底是违纪违规还是违法呢?
中石化调查组结论说,已经消费的613瓶红酒是业务接待,究竟“业务接待”了谁,须得鲁自己掏腰包个人承担那总价值13.1124万元的费用?根据调查组 “鲁所购买高档酒就是为了他自己用”的结论。违反规章制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动用公款买酒喝掉了,很显然鲁广余是不想归还公款购买的酒。
《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百万买名酒事件涉嫌的金额,已经远远超过这个数额,属于特大经济案件。
《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那么鲁广余百万买酒案是中石化能够处理的吗?很显然这类案件应该由检察院、法院等独立司法机构介入。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