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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之星南京慈善总会副会长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www.sinoca.com 2011-05-06 新华网 [复制链接] 字体:大 中 小 |
遏制“慈善”变“伪善”需制度约束
从演艺明星到大企业家,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慈善事业,“诈捐门”的主角也不断上演着“走马灯”。而潘锴红以慈善为幌子高调吸金案件的暴露,则让原本就脆弱的慈善公信力遭遇重创。如何才能遏制“慈善”滑向“伪善”甚至是犯罪?
一些市民认为,作为南京市慈善总会这样一个有政府背景的慈善组织,在任命组织的副会长时,对其慈善行为和善款来源都没有做审核和把关,存在一定的失职。也因此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江苏慈善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吴业苗认为,在我国慈善事业仍没有很发达的背景下,制度上还没有明确减免税等奖励手段,给予企业家一个荣誉性的头衔鼓励他们捐赠,这种手段虽然不是长久之计,但在现阶段仍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例如在江苏常州市就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捐款 2000万以上,就可以成为市慈善总会的副会长,而在常州,企业家捐款还是比较踊跃的。“但是,慈善首先是"德",因此在培育发展慈善组织是,还应特别重视组织负责人的道德和人格力量,他们的表现对于净化社会生态、培养公民的公益意识、善良心态至关重要。”吴业苗说。
有关专家认为,除了在道德层面上提高要求,对于“伪慈善”的甄别和监管更需要从制度上着力。慈善机构应当对善款的来源进行必要的监督审核,重要的是应管好用好企业家的捐款,而不是一定要把他们吸收到管理机构中来。“企业家捐款做慈善应当鼓励,但首先捐赠的资金来源要正当,必须加强把关。”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公司资产管理部主任赵彬律师说。
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主任谢开顺律师说,立法不完善是当前制约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最大瓶颈。国外慈善事业相关法规和制度比较完善,不是想捐就捐、想怎么用就怎么用,而是有一整套程序,捐给谁、怎么捐、怎么用,怎样的行为才算是慈善行为,都有明确规范。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是慈善捐赠的接收主体没有法律规范,二是对慈善款项的“来源”和“去向”缺少监督。这就导致容易出现借慈善之名行违规甚至违法犯罪之实。
专家建议,应尽快出台专门的慈善法、慈善事业促进法等,同时,应由慈善、公安、工商、税务等多部门对善款的来源以及用途强化监管审核,防止“慈善”被滥用。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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