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国八条”出台那天起,人们就开始热切期盼本地政府公布房价控制目标。及至大家看到房价控制目标时,仿佛寒冬腊月,一盆冷水泼下来,从头凉到了脚。看吧:
截止3月24日,已经公布房价控制目标的有24个城市。其中:银川房价控制目标与当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幅挂钩,而后者增幅在10%以上;佛山房价增幅与GDP挂钩,GDP增幅为12%;太原房价控制目标与GDP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挂钩,在10—13%之间;沈阳房价控制目标在12%以内……,其余城市房价控制目标大多在10%上下(恕不一一引述。见新华网《各地出台房价调控目标引争议:限价标准还是涨价标准》。
我们知道,2010年全国房屋销售价格涨幅9.99 %,其中70个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宅价格全年平均价格涨幅13.67,房价全年走势先扬后落,年末时涨幅已回落至8.5%。统计数据表明,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虽然有所减弱,但是连年上涨的房价已经超过了人民群众能够承受和容忍的限度,正在演变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温总理于2011年1月26日主持国务院常委会议,果断推出八条房地产调控措施(即“新国八条)。
要知道,“新国八条”是在吸取了“屡调屡涨”教训的基础上制定的,把实现房价调控目标上升到了政治高度,明确了地方政府的责任,强化了问责制。应该说,这是空前严厉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确定并公布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就是“新国八条”的要求。然而,从各地已经公布的房价控制目标看,与其说是贯彻宏观调控措施,毋宁说是逃避调控责任;与其说是控制房价,毋宁说是哄抬房价。
把房价上涨10%甚至更高,作为本级政府房价控制目标,这目标,说是糊弄老百姓也不为过。因为,中央对地方政府自行确定房价控制目标是有明确规定的,即: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确定房价控制目标。可是各地政府不约而同地丢掉了最重要最具实质意义的依据,即:“居民住房支付能力”。房价脱离了居民住房支付能力,还有谱吗?中央让地方自己确定房价控制目标,就好比老师考试学生,让学生自己出题,谁都知道考题越容易就越容易得高分。于是,各个地方政府都把房价控制目标往高处定,最好是调控措施都失效房价也涨不到控制目标:去年9今年10,你定12我定15……,到时候,恭候中央来考核、来问责。那时候,保险是个个过关,人人都戴大红花。
已经公布的城市如此,尚未公布的城市,人民还期待什么?毫无疑问,各地房价控制目标和人民的期望背道而驰。人民不高兴。人民不高兴中央就不满意。人民不高兴,中央不满意的事情,为什么地方政府要孜孜以求执意为之?各地房价控制目标释放的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往轻说,它将使中央调控房地产的政策化为一纸空文。大出说,它将使我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目标难以实现。深处说,表明地方政府自身利益被强化到了不适当的高度,而其自身利益与人民利益、国家利益呈现背离趋势,存在滑向诸侯经济的危险。
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主旨在于通过抑制投资性、投机性住房需求,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促使住房总供给与总需求趋向基本平衡,从而使房价回归合理水平。这无疑是正确的。只要坚持这个调控方向,完善配套措施,加大执行力度,确保各项调控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房价回归价值,是指日可待的。而与GDP挂钩、脱离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的房价控制目标,对贯彻落实中央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有害无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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