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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证券:涉贪千万公款 前高管零口供 被判死缓 |
www.sinoca.com 2011-03-08 [复制链接] 字体:大 中 小 |
原中国银河证券公司财务资金总部总经理王长林,在该公司为中央国家机关办理1.5亿国债托管业务过程中,虚构存在中间人介绍的事实,骗取公款1100余万元。王长林在法庭上拒不认罪,给出了“零口供”。昨天,北京市一中院以贪污罪判处王长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涉贪千万公款 前高管给“零口供”
今年48岁的王长林,北京市人,具有大学文化,曾担任原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公司)财务资金总部总经理。据检方指控,2002年1月至2004年4月,王长林利用职务之便,在该公司上海复兴东路证券营业部,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人民币1.5 亿元国债托管业务过程中,虚构该笔业务由中间人介绍的事实,指使于某、林某冒充中间人,以收取中介费的名义,骗取该营业部公款人民币1100余万元据为己有。案发前,王长林为掩饰犯罪,指使林某向该营业部还款人民币275万元。在庭审中,王长林并不认罪,并坚称,“我没有收过1.5亿国债的中介费”。
办案检察官介绍说,王长林在接受检方调查过程中,给出了“零口供”,尽管如此,但检方出示的大量证据足以证实王长林的犯罪事实。
中间人称帮取钱 中间费去向存疑
检察官当庭出示的证言显示,丁某是王长林的下属,丁某说,她丈夫节某所在单位有1.5亿国债,想找国有证券公司托管。节某表示,他代表本单位与涉案营业部杨某联系业务,最终将本单位1.5亿国债交由该营业部托管,并没有通过中间人介绍。
杨某则回忆说,王长林说他的朋友林某介绍了1.5亿国债托管业务,按照行业潜规则,对于中间人可以支付一定比例的中介费,林某多次到营业部取走中介费,于某也曾经来取过钱。假冒中间人的林某却说,于某让自己帮其姐夫去证券营业部取钱,自己每次取了钱,都给了于某。
王长林的辩护人认为,根据林某的证言,林某说把钱都给了于某,于某说钱全是帮王长林取的,这些钱究竟是给了于某,还是给了王长林,林某有没有从中拿钱,都存在疑问。目前王长林否认拿钱,于某在逃,只有林某一人的说法。“巨额中介费去向没有搞清楚,不能证明王长林将案款据为己有。”
骗取公款证据足 被告人获判死缓
法院认为,王长林只是向丁某推荐了该营业部,对该笔业务的合作成功并未起到实质性的作用,王长林系本公司的工作人员,而涉案国债托管又是本公司自己的业务,即使按照当时的行业惯例,王长林也不应以中间人的身份从本公司领取巨额中介费。
由于本案相关证人证言相互补充、相互佐证,与在案书证结合在一起,从不同角度证明了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法院认为,涉案款项被领取后,虽然最终去向因于某尚未到案暂无法查明,但认定王长林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构中间人的手段,指使他人骗取公款的证据确实、充分,王长林的行为直接造成涉案公款脱离银河证券上海复兴东路营业部的控制,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最终,法院认定王长林犯贪污罪,对王长林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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