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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再质询海关iPad千元税带惩罚性 公函曝光 |
www.sinoca.com 2010-11-08 新京报 [复制链接] 字体:大 中 小 |
iPad千元进口税追问
近日,iPad入境需缴税千元,引发关注和争议。商务部有关部门为此发送了一份咨询函,给海关总署相关部门。商务部相关人士表示,对个人自用物品征税的原则应当适度宽松,不能有惩罚性。昨日,海关总署办公厅新闻办主任王桦表示,海关总署计划近期就此举办一次在线访谈,对消费者感兴趣的话题答疑解惑。
iPad风波
8月19日,海关总署发布“第54号公告”,即“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
该公告重申,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由于网购、代购渠道被阻,不少消费者和代购商家转而投向携带进境,因此海关重申了上述内容,并同时各地海关加强了征管。其中,正在热销的iPad产品,因为归类问题、以及高达1000元的进口税,成为热点问题。
不少消费者认为,现在在香港购买iPad产品才3000多元,但是在确定税基的时候,为什么就提高价格到了5000元,另外,iPad是否属于电脑也值得商榷。商务部相关部门也收到关于计算机类产品进口关税待遇的咨询,并向海关总署相关部门发出咨询函,商请提供计算机产品进口关税待遇答复建议。
■ 回应
海关总署将在线答疑解惑
回答消费者关心的iPad进口税等问题
本报讯 就商务部人士提出的海关规定与WTO规则不一致,iPad税率过高、税率较重的问题,以及近日消费者对IPAD进口税的争论,记者昨日致电海关总署办公厅新闻办主任王桦。她表示,针对近日消费者关心的iPad进口税等问题,计划近期很快将举办一次在线访谈,就消费者感兴趣的话题加以答疑解惑。
据媒体报道,王桦此前曾表示,新规是在全国海关范围内实施,并不限于深圳海关。以往海关对出入境的旅客只是抽查,很多违规旅客可以侥幸过关,但这并不意味是一种执法常态,今后海关总署还将加大对出入境旅客物品的检查力度。
此前在8月9日,海关总署监管司巡视员黄熠和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副司长康强,就海关商品归类等相关问题,在海关总署官网上进行了在线访谈。
当时有两名网友咨询ipad缴税问题。一参与在线访谈的咨询者称,“ipad要归类成电脑,税率20%,这样的归类并不恰当,承担这样的关税不合理”。
黄熠对此没有做明确的回应,表示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的归类和税率问题。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规定,制定了《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和《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对于未列入《税则归类表》的物品,海关主要根据物品的主要功能(或用途)进行归类。
近日,个人境外购买iPad入境时需缴进口税1000元,引发关注和争议。商务部有关部门为此发送了一份咨询函,给海关总署相关部门。针对iPad征税引发的争议,以及该税种的来龙去脉,本报记者专访了商务部相关人士。该人士称,缴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打击走私也是海关应尽的职责,但对个人自用物品征税的原则应当适度宽松,不能有惩罚性。
昨日,海关总署办公厅新闻办主任王桦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针对近日消费者关心的iPad进口税等问题,海关总署计划近期举办一次在线访谈,对消费者感兴趣的话题答疑解惑。
咨询问题单
我国目前已经加入WTO《信息技术协定》,计算机类产品进口关税是否已降到零?这一类产品包括哪些具体产品?
根据海关总署有关行邮税的规定(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5号),个人在境外购买的计算机类产品按照5000元的20%计征行邮税,这一规定是否与中国加入《信息技术协定》的承诺一致?
手机(如iPhone)电子书(如Kindle)和平板电脑(如iPad)应归入哪一类产品?完税价格和税率各是多少?
目前携带计算机类产品出境如何申报(为防止进境被再次征税)?
计算机类产品按5000元完税价格是否过高?目前很多此类产品价格已经低于这一限额,行邮税明显偏高,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目前海关口岸加强了对某几类计算机产品的查验和征税,这样做的原因是什么?
(摘录自商务部有关部门发给海关总署WTO办的咨询函附件)
iPad千元税引发咨询
“任何个人和企业都可以就贸易政策存在的问题提出咨询。咨询和质疑是两个概念。”
新京报:针对已经发送的咨询函,有媒体采访地方海关,得到回应说“咨询函并不能改变目前的现状。”请问发函主要是什么目的?
商务部人士:发出咨询函的主要目的应当是澄清有关管理措施和制定这些措施的背景,并没有要求加以改正之意。中国加入WTO时承诺,贸易政策在中国全部关税领土内统一实施,并承诺建立一种机制,使个人和企业提请国家主管机关注意贸易制度未统一适用的情况。根据这一承诺,任何个人和企业都可以就贸易政策存在的问题提出咨询。咨询和质疑是两个概念。
新京报:函中所咨询的问题,主要来自哪些人?这封咨询函中提到“请海关总署相关部门于10月29日前答复”,现在有没有收到海关的回复?
商务部人士:主要是国内一些人士针对最近iPad入境需要缴纳1000元进口税提出的咨询,理由是中国已经加入WTO《信息技术协定》,即ITA协定,为什么现在还要纳税?海关当前的部分政策是否与ITA一致?也有一些人士担心出国回来后会被重复征税。我们注意到有关新闻的跟帖达到几千条,社会公众对此事十分关注。
有关行邮税体制的问题,我们研究了很多年,现在发现矛盾更加突出了,有必要提请有关部门注意,避免矛盾激化。但是,目前还没有得到答复。
新京报:资料显示,WTO《信息技术协定》要求IT类产品逐渐降低关税至零。
商务部人士:加入ITA协定是中国加入WTO中的一项重要承诺,中国2001年加入WTO后即开始了ITA产品的降税,到2005年,ITA产品的关税已经降到零,主要包括计算机、半导体及半导体生产设备等,核心是各类计算机产品。
而这类产品全球化生产的特征十分明显,也就是说不可能在一个国家独立完成一台计算机的制造,零部件来自几个国家,但如果计算机零部件的关税很高,最终产品的关税就会更高。达成这个协定的意义就在于能够大大降低计算机零部件和整机的关税,最终降低计算机的成本和售价。现在看来,协定的目标已实现,大大促进了全球IT产业和其他产业的发展。中国的IT产业得益于加入这一协定,也获得了迅速的发展。
iPad征税数额过高
“按照最高税率,iPad的进口税率也只能是17%,20%的税率明显过高。”
新京报:那么根据ITA,关税降到零,iPad的进口税应该在多少合适?
商务部人士:总体而言,海关现在对iPad征收1000元的进口税,这一规定与WTO规则不一致主要有两点:
首先,税率过高。海关将iPad归入计算机类产品,适用的进口税率为20%。
行邮税是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合并征收。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目前我国增值税税率最高为17%,而计算机现在关税是零,也没有消费税。那么,即便按照最高税率,iPad的进口税率也只能是17%,20%的税率明显过高。
新京报:不仅仅是此次iPad被要求缴千元进口税,在海关总署2007年修订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中,明确“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包括个人计算机及其存储、输入、输出设备和附件、零部件。”适用的进口税税率为20%。
商务部人士:我们曾在2005年与有关部门就此进行过沟通,建议使这一体制符合WTO规则,但是很遗憾没有结果。
税率过高,只是行邮税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之一,还有其他一些与WTO规则不一致的地方,问题的关键是,主管部门将个人行邮物品定性为“不同于货物的物品”,因此不必适用WTO规则中的货物贸易规则。
由于有这种“独特”的划分,行邮税体制一直“游离”于WTO规则之外。当然,个人行邮物品适用货物贸易规则,并不是要完全按照进出口产品那样管理,国际上的惯例是适度宽松。如果行邮税税负水平是大家都可以接受的,消费者也很高兴纳税。
从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有几个基本的原则,即宽松管理,适当征税,免税额高,高达1000美元甚至2000美元,税率很低,这样税额就很少,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过重负担。
5000元完税价格被指过高
“现在很多计算机类产品价格都没有达到5000元,将5000元作为缴税的基数,实际税负就会过高。”
新京报:目前的这种征税体制还有其他问题?
商务部人士:我们的体制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超限额退运,这是一种变相的数量限制;免税额过低,现在邮寄的免税额降到只有50元人民币(即税额50元以内可免);税率过高,与我们的关税减让承诺存在冲突;再就是任意性比较大,比如超过完税价格(指海关确定的征税基准价)几倍的物品就要按全额纳税,现在又规定超过5000元免税额的不可割的物品就要全额纳税;等等。
现在我们常驻国外人员任满回国的行李也要征税,实际上都是一些个人自用品,有位同事就是觉得征税太高不得不“弃货”。征税范围过大、税负过高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
新京报:由于很多消费者购买的iPad价格都只有3000多元人民币,但在缴纳进口税的时候,是以5000元的完税价格来计算的,这也引起很多讨论。完税价格应该怎么确定?
商务部人士:这正是这一规定与WTO规则不一致的第二点,即完税价格的确定问题。
计征关税的基础是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也就是货物出口销售至进口国时,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在这个价格基础上乘以相应的税率得出应缴纳的税额。
现在海关对iPad完税价格的规定与WTO《海关估价协定》不太一致。这个协定的目的就是保证关税减让的价值,不受到海关估价措施的减损。如果设定一个较高的完税价格,而实际价格低于这一价格的货物,就要付更多的税,也就是被高估价了,就是现在iPad遇到的问题。
协定禁止海关采用“最低限价”的方式来确定完税价格。现在计算机类的产品,很多型号价格都没有达到5000元,其中也包括iPad,那么将所有这些产品都以5000元作为完税价格,就等同于以5000元作为这些产品的“最低价格”,作为缴税的基数来计税,实际税负就高于本应缴纳的税额。
对个人自用物品征税的原则应当是适度宽松,按照普通货物征税显然是不符合这一原则的。
出境时填单申报不可行
“自2008年2月1日起,进出境旅客没有携带应向海关申报物品,就不用填写申报单。现在不能走回头路了。”
新京报:完税价格是不是应该调整?目前海关所执行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是2007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当时考虑到经济发展迅速、行邮物品价格变化快的特点,取代了2002年发布的旧的价格表。
商务部人士:实事求是地讲,如果以征税为目的,对个人行邮物品制定完税价格也是不得已的事情,现在对一些产品制定的完税价格并不高。
但是存在的问题是一些产品的完税价格过高,如计算机类产品,还有刚才提到了,规定超过完税价格的几倍就要全额纳税,现在规定5000元以上不可分割的物品也要全额纳税等等,出发点还是以征税为目的,这样就肯定与消费者的利益发生冲突了。
所以,我们注意到,有评论说中国的相关体制落后于时代了,这一点值得思考,就是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特别是在我们国家财政收入年增20%-30%的情况下,行邮税管理体制是否仍然要以征税为出发点。
即使以征税为出发点,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还有物价的变化,完税价格不能一成不变,应该动态调整。计算机类5000元的完税价格,放在10年前肯定不高,当时的笔记本电脑可能要两三万。但是由于加入了ITA,IT产业发展迅速,现在国际国内很多电脑的价格都不到5000元。
需要动态调整的还不仅仅是完税价格,还包括上面所说的20%税率,也要根据贸易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实际税负起码不能高于进口货物的税负,应当更低才是。
新京报:自iPad缴税引发关注后,不少地方海关提醒旅客,iPad等原自用物品无论新旧,出境时需主动报关,填写申报单证,并在复带进境时向海关出示申报单证,海关验核后可予以放行不再缴税。这一做法是否可行?
商务部人士:如果让旅客自行申报,是很麻烦的一件事情。现在机场本已人满为患,还要花时间填写表格,而且现在很多人出差都带有电子产品,比如手机、电脑、摄像机、相机等,如果都需要申报,要给旅客增加很多负担。
以往我们出差是要留出一定时间填表的,还要请海关官员盖章,后来在2007年底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了进出境旅客申报手续,自2008年2月1日起,进出境旅客没有携带应向海关申报物品,就不用填写申报单了,出关节省了很多时间。现在不能走回头路了。
什么物品需要申报?规定中有一条,“居民旅客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那么这么来看,iPad只有3000多元,是不是就不应该在申报范围之内呢?
其他需要申报的还包括一些文物、金银等贵重金属,2万元以上的现钞,货样等。这一改革已经是和国际接轨的做法。
目前像惩罚性征税
“公民有权利在境外购物,回国时对于超过免税额的部分适当纳一点税是可以接受的,但是不能刻意惩罚。”
新京报:今年海关总署发布了第43号公告(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降低了税收的起征点,以及第54号公告(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并表示严密监管、打击走私违法活动,请问,参照国外经验来看,你对打击走私有什么样的建议?
商务部人士:大的原则上说,征税是需要的,个人肯定是要缴税的,纳税是公民的义务,国家的增值税条例、关税条例都有明确的规定。现在的问题是,征税范围过大、税负过重,让人感觉成了一种惩罚性的制度。
老百姓有消费的需求,可能会出于一些原因,在境外购买一些产品,比如质量更好、国内买不到等。国家鼓励公民出境游,公民有权利在境外购物,回国时对于超过免税额的部分适当纳一点税是可以接受的,但是不能刻意惩罚。
对于打击水货而言,水货的范围要划定清楚,打击对象要确定清楚。水货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不能简单理解为走私。首先不能认为个人购买的物品或者邮寄的物品都是水货,现在规定邮寄物品的寄件人只能是自己的亲友,有些过严了,这似乎不应该是我们政策的预定目的。
新京报:咨询函没有得到回复,这个问题将如何解决?
商务部人士:行邮税管理体制实行了很多年,是结合中国国情建立的,过去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加入WTO后,的确发现里面存在与WTO规则和承诺不一致的地方,需要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加以改进,我们也有责任提出政策建议,都是为了这一体制能够更健全更完善。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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