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作为扩大传播效果、实现资源共享的转载行为,本是业内共识操作,但“转载”的内容是“假新闻”,转载媒体是否应当与首发媒体承担同样的核实责任呢?
首先,我们必须搞清,转载媒体在失实报道中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在我国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分别对媒体原创与转载(摘)作品的真实性审查义务作出了规定。在承认“转载媒体应为真实性负责”的共识的基础上,业界和学界对转载媒体所承担的责任范畴,存在“同等责任”和“差别责任”两种立场:
1、承担“同等责任说”
在司法实践上存在案例证实,转载(摘)媒体转载(摘)了虚假新闻,承担与原发媒体同样的责任。
著名法学者魏永征是这种观点的支持者。他认为,“任何报刊, 对转载文章应当同首次发表的文章作同样严格的审查, 不能因为别的报刊已经登过而忘记了自己的责任”。
由于实务操作中产生了一些影响极其恶劣的“假消息”,例如在央视汶川地震抗灾晚会上,白岩松的一条“口述”被全国媒体大肆转载的“母爱短信”新闻,后被证实为一条“无源”的网络谣言。对此,就有学者认为,转载媒体应负全责。
艺术创作者根据媒体报道所作的“母爱短信”画 via.龙炎网
2、承担“差别责任”说
“差别责任说”认为:转载媒体不需要、也不可能承担像原载媒体同样的核实责任。
由于从理论上可以推定媒体上发表的新闻都真实, 因此不能因为极个别新闻作品的失实而否认绝大部分新闻的真实性。既然是真实的, 其他报刊转载时就没有审查核实责任。
这一方面是因为,转载(摘)媒体对原发媒体报道真实性的判断,但是,他提出的解决方案是比较模糊,认为应该以“一般人能够认识的程度”为限,然而这个程度并没有具体标准。
另一方面,存在“新闻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差别。“新闻事实”是无法穷极的,这是由于记者的主观参与导致了“新闻事实”无法彻底的反映客观存在的事实,因为主观无法达到的事实部分不应当作为问责原因。“法律事实”是指转载媒体应承担的核实责任。它的核实责任在于:对原发媒体的新闻“确信真实”,要求转载者以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判断认为是可以合理相信的,或者对报道中的新闻事实或法律事实在尽可能的情况下进行核实。
有差别的对待也有案例印证。例如“唐季礼名誉侵权案”中,法院判决转载媒体侵权成立,但承担了与原载媒体相对减轻的侵权责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总局对相关转载媒体的处罚属于“行政处罚”。司法责任、和行政规定责任,应该是两个维度的问题,不能搞混。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