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本山电视剧涉抄袭 编剧:哪有大学生抄小学生(图) 《关东大先生》剧照(图片来源:资料图)
备受关注的赵本山《关东大先生》涉嫌抄袭案1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本山传媒等单位联合出品的电视剧《关东大先生》因涉嫌抄袭黑龙江作家孙立民撰写的剧本《白雪・红血》,被个别媒体称为“天下第一剽”,孙立民将本山传媒等9名被告诉至法院。
此前,已同孙立民签订稿酬合同的一家影视公司以其剧本涉嫌抄袭为由解除了合同。在所有诉讼请求被一审法院驳回后,孙立民提出上诉,要求侵权方公开道歉,并索赔100万元人民币。
这一著作权民事纠纷案审理已达两年之久,其间多次延长审限,迄今悬而未决。该案涉及哪些鲜为人知的秘密?又给人们带来哪些警示?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本山传媒等是否有抄袭行为?
由赵本山导演的45集电视剧《关东大先生》于2009年春节期间在一家电视台首播。该剧以大清龙脉宝藏之谜为背景,讲述了民国年间军阀、日本人等多方势力争夺藏宝图,民间艺人赵春安等人为国护宝的故事。
孙立民诉称,《关东大先生》是他本人早先发表作品《白雪・红血》的翻版。从社会背景、故事主副线、基本框架到人物设置、人物对白,再到故事结局均有抄袭的印记。该电视剧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抄袭《白雪・红血》达220处。由于两剧本相似,不仅使他失去了与某公司早先签订的20万元剧本稿酬,反而被人怀疑他本人“抄袭”。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孙立民于2005年创作完成剧本《白雪・红血》,并于2006年获黑龙江省版权局著作权认证。在《关东大先生》播出后,伊春市版权局先后两次出具《〈关东大先生〉涉嫌侵权的主要内容》详细材料,“认定《关东大先生》无论是主副线索、人物性格、场景等均涉嫌抄袭《白雪・红血》,并请黑龙江省版权局和国家版权局给予支持,以维护孙立民的著作权益。”
一审法院还查明,两剧本在“故事发生于民国初期东北地区”社会背景上相同,在“各势力争夺和守卫清皇室宝藏”“有假图出现”“有爱国抗日护宝性质”等故事情节主线上相同,在“藏宝图须三主件齐备方能破解”“三主件须由不同人持有”等最重要情节设置上相同,在“日本人利用女性角色夺取藏宝图”“被利用者发现真相后转变立场”等主要人物设置上相同,在“剧中主人公被抓后获救”等剧情分集对比上相似;在多处人物对白等方面相似云云。
然而,一审法院又认为,《关东大先生》虽在诸多方面与《白雪・红血》相同或相似,但也存在较多不同之处,且具有独创性,遂以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出现相似的情况司空见惯、纯属正常为由,判定抄袭不成立,驳回原告孙立民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哪有大学生去抄小学生之理?
在对外销售《关东大先生》光盘的封面上,本山传媒等被上诉人为该剧联合摄制方或联合出品方。然而在二审庭审开始时,被上诉人的多位委托代理人“踢起了皮球”,否认己方是《关东大先生》著作权人,其中为《关东大先生》提供剧本的天润传媒表示,自己只提供文字作品,电视剧著作权不归自己所有;三家播出过《关东大先生》的电视台表示,自己只有该剧的播映权,并无其他权益;3位编剧则表示他们是接受委托创作剧本,仅享有署名权;为《关东大先生》提供投资的开原鑫泽传媒则宣称自己只是投资方,著作权归属不是很明确云云。
在《关东大先生》是否存在抄袭的问题上,孙立民认为“《关东大先生》抄袭《白雪・红血》多达60%”,并向二审法庭提交了厚达200多页的两剧相同或相似处比对资料,指出两剧在“故事结局均为宝藏子虚乌有”等细节上完全雷同,对两剧中“人名类似”提出了质疑:“为何《白雪・红血》的主人公李春安与《关东大先生》的主人公赵春安姓名如此相似?”
被上诉人之一的《关东大先生》编剧杜远对记者说:“谐音,纯粹是谐音,‘赵春安’‘赵本山’,多协调?这部戏一开始就是为赵本山量身定做的。”
杜远还向记者讲述了他的创作经过,这部作品是“郑万隆工作室”专门为赵本山量身定做的,作家郑万隆把30集《关东大先生》的分集大纲做出后给他,由他负责后15集的编写。“在创作全程中,我既不知道孙立民是谁,也不知道有《白雪・红血》这部作品。我们这些编剧,个个都很有名气,哪有大学生去抄小学生之理?”
面对上诉人提交的大量证据,也是被上诉人的《关东大先生》编剧刘深、郭俊立表示,他们均为独立创作,没接触过上诉人,也从未看过上诉人作品,两剧不存在相同内容,不存在抄袭行为,不构成侵权。
本山传媒则称,他们只负责电视剧拍摄,无侵权故意,不构成侵权,剧本是由天润传媒公司和编剧提供的。
庭审中,被上诉人代理律师称《关东大先生》编剧的创意来源之一是2005年10月1日出版的《法制晚报》中的一篇文章。当法官要求其提交报纸原件时,被上诉人代理律师称“回去再找找”。
本山传媒曾是一家冒牌企业?
本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本山传媒既是《关东大先生》的摄制方,也是出品方、发行方,应为适格被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成为案件被告的法人、自然人或法律承认的其他主体)之一。
然而,当一审法院依法送达原告诉状后才发现,位于辽宁省的本山传媒在《关东大先生》“报备-制作-播出”的全程中,从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而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设立公司应依法申请登记,未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否则涉嫌行政违法。
经记者核实,辽宁省及其下辖14个地级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未有任何关于本山传媒的企业注册信息。而《关东大先生》首播后1个多月,于2009年2月在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才首次登记注册本山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因此,本山传媒是在不具备主体资格的情况下拍摄《关东大先生》且涉嫌抄袭,其并非适格被告。
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本山传媒的主体是辽宁民间艺术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本山)演变而来的。如有任何责任,均由后者承担。据此,孙立民要求将辽宁民间艺术团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
在二审庭审中,本山传媒代理人承认了这一事实。在法官问及“既然公司没成立,为何还要署名并担任《关东大先生》摄制方”时,这位代理人回答说“外界都这么叫,我们自己也这么称呼。”
由于该案被上诉人不同意调解,北京市一中院将择日再作终审判决。为此“新华视点”也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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