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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晓松醉前醉后:损失或百万 成功的危机公关(图) |
www.sinoca.com 2011-05-25 新民周刊 [复制链接] 字体:大 中 小 |
法律谁说了算?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仝宗锦认为,“醉酒驾驶”行为是“是或否”的问题,而非“轻或重”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将其入罪,本身就意味着明确将其排除在刑法第13条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之外。也即,刑法修正案认为“醉酒驾驶”本身就并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这时再用第13条说事,从逻辑上构成循环论证,从法理上构成司法对立法的僭越。
“醉酒驾驶”行为如果非要按照刑法总则第13条来解释,那么法律就需要说明哪些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酒驾驶”,哪些是一般情况的“醉酒驾驶”,区分标准是什么。 “我很难设想能给出一个符合逻辑,相对具有确定性的回答。我相信,如果接受这样的解释,势必滋生法律不确定乃至不平等的严重问题。”
一直反对醉驾入刑的资深律师张培鸿再次对此种乱象发出感慨,“本来刑期就短,再结合第13条,情节轻微的不入罪,只是醉酒驾车,情节能严重到哪里?高法的意思等于是退回到行政程序中去。”
张培鸿指出,支持酒驾入刑的论者,迷信刑罚的威慑力,强调“乱世要用重典”。“或许最近十年的交通事故比十年前要多了很多,然而机动车的数量无疑增加得更多,没有证据支持均车事故率呈增加的趋势。同时,刑罚的威慑力倘若不是伴随着严格的执法,也不会有真正的威慑力。一个再好不过的例子,就是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危险驾驶罪这才施行不到十天,他就没有被威慑到。”
还有人认为不严惩酒驾就是对特权者开绿灯。“就因为发生过富二代酒后肇事的案例,就一概推断所有驾车者都是‘权贵’?当今中国,真正的权贵,有谁没有专职的驾驶员而自己开车?那些压力日大、嗜好酒精、终日买醉浇愁的人,倒有很多是开上车不久的白领。”
“因此,我依然不赞成危险驾驶罪这条法律,但恶法亦法。既然法律制定并最终颁行了,显然有了充分的准备,既有准备,自当严肃执法。哪怕再增加无数的警力,哪怕要建造更多的监狱。法律缺乏明确性,比没有法律还要糟糕。”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主任吴清旺律师也表达了类似的看法。“既然立法明确规定无条件,那就要坚决执行,否则法律的权威性将丧失殆尽,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软化刑法修正案第22条,增加适用的前提条件,不仅让国人担心法外有法,担心特权人物借机免责,更严重的是传递一个不好的信号:人大立法是没有用的,或者说,没有司法解释的法律也是没有用的,而且司法解释是可以改变人大立法的…… 这些都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去甚远。”
新华社记者南辰撰文称,涉及“醉驾入刑”立法本意的法律解释权应当归人大。文章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节立法权限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而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从这个角度分析,对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的“标准理解”无疑应当出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北京市法学会顾问陈泽宪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不用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即便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刑法典》,最高法也有解释权。出台司法解释是最高法的日常工作,任何一个法律出台后,最高法都要会同最高检确定罪名,出台与之相适应的文件以利于法律的实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之前,最高法就曾出台多部司法解释,对其中的具体条款作出解释或规定其适用原则。
当初因为几例极端的恶性事故而罔顾必要性与可行性,在民意的挟持下草率修法,增设罪名,如今面临立法与司法的严重错位,如此尴尬的司法乱象,似乎也只能用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来解释了。
张培鸿律师指出,最近几年的立法,逐渐有功利化的倾向,暴露出立法者的一种火山口心态:在我之后,哪管它洪水滔天。而情绪激动的民众,一次次地为他们推波助澜,使得本来已经非常狂躁的社会,越来越癫狂。
执法争论
虽然社会各界对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的讲话以及日后推出的解释颇有异议,但一些相关人士也指出醉驾无条件入刑确实存在问题。高法的做法有点“拨乱反正”的味道。
吴清旺律师指出无条件入刑是值得商榷的。“毕竟违法和犯罪是有距离的,尤其是刑罚只能针对严重违法的行为,若针对所有醉酒驾车者无论开多远,无论是否有事故,无论是否何种情境下,一律判刑,不符合刑罚的基本原理,应当辅之以条件。”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室主任、博士生导师刘仁文指出,从现实中反馈回来的信息表明,如果不加区别地一律入刑,不仅在某些案件中显得过于严苛,而且也将使公安司法机关不堪重负,从成本-收益的观点来看也是值得深思的。
执法出现这个困局,其实根子还是来源于立法。“我曾经在立法征求意见时针对该罪提出过几点建议:一是要考虑情节,二是要将处罚后果中‘拘役并处罚金’改为 ‘罚金或者拘役’。台湾醉驾也入刑,但初犯一般罚金,或者罚做公益劳动,再犯才处剥夺自由刑。我们一上来就并处,刑罚偏重,没有退路,于是只好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去找出口。”
但对什么样的情形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法律界人士似乎也莫衷一是。著名律师斯伟江(微博)认为,除非在沙漠、草原等人迹罕至的地方醉驾,不至于造成潜在的人身财产伤害,属于情节轻微的极端案例,其他但凡在公路上发生的醉驾行为,都应该入刑。
著名刑法专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则认为,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轻微”并不好判定。如果都由法官来判定情节严重还是轻微,其裁量权也显太大。如果醉驾入罪不以酒精量为唯一的判定标准,应该要有正式的司法解释。
中国法律在实施中,最被诟病的一点恰恰就是自由裁量权过大。公众最讨厌、最害怕的就是,法律被权力、官职、金钱、人情扭曲。只要醉酒驾驶就是犯罪,这条规则简单明确,一旦被加上了“情节显著轻微”,也就留下了寻租操弄的空间。立法与司法衔接中的漏洞,到底该由谁来弥补呢?现在的情形是公众迷惑不解,忧虑重重,一线的交警和后方的法官、检察官也感到迷惑了――碰见醉驾到底该如何处理,或者是处理到什么程度?
不过从目前媒体曝光的情形来看,不管“醉驾入刑”如何执行争议重重,客观上还是起到了相当的震慑作用。
据公安部交管局的统计,5月1日至5月15日,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5%,日均查处136起,较去年全年日均查处数下降43%。全国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和11.1%。
不仅醉驾数量大减,各地酒后驾车的数量也大大减少。从各个地区来看,5月1日至15日,北京共查处酒后驾驶505起,较去年同期下降了82.2%;浙江共查处酒后驾驶1100起,较去年同期下降了77.2%;山西共查处酒后驾驶205起,较去年同期下降了26.8%;上海共查处酒后驾驶665起,较去年同期下降了55.8%。
虽然如此,醉酒入刑者仍然层出不穷。历史悠久的酒桌习俗不可能一夜之间被彻底改变,加上当事者的侥幸心理,以及中国万能关系概念根深蒂固,根除酒驾、醉驾恶果不可能靠一朝一夕的集中整治、运动执法,这种改变需要一种坚持,需要对生命发自内心的尊重,需要一种最最基本的道德修炼和一种长期坚持的严格执法。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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