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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晓松醉前醉后:损失或百万 成功的危机公关(图)

www.sinoca.com 2011-05-25  新民周刊   [复制链接]  字体:


  立法之争

  2008 年底,四川广安男子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重伤的惨案。2009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2008年底的孙伟铭无驾驶证且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重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一审认定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伟铭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09年9月8日上午,四川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伟铭因此成为醉酒驾车最高刑受罚“第一人”。

  在孙伟铭案开审之前的5月,杭州市发生了轰动一时的“欺实马”胡斌飙车案;紧接着,6月30日晚,又发生南京江宁醉驾案――建筑工程承包商张明宝醉酒驾车,沿途先后撞倒9名路人,并撞坏路边停放的6辆轿车,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死者中还包括一名孕妇。

  接二连三的醉驾、飙车案严重刺痛了国人的神经,国内严惩酒后驾车的声势一浪高过一浪。

  7月20日,济南六律师“组团”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在刑法修订案中增加“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罪”,建议只要酒后驾车,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的认定标准,就应该认定构成犯罪,而不以严重后果为犯罪构成要件。

  就在同一天,成都的李刚、罗毅两位律师也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发出快件,要求修改《刑法》,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

  律师们的建议书引起法律界广泛关注。支持“醉驾入刑”的法律界人士认为,《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认定,还沿用1979年的法条,没能充分考虑到经济高速发展的现状,滞后于现实生活。对饮酒驾车未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执法部门只能采取行政处罚,最重不过行政拘留15天,罚款不高于2000元。而在世界一些发达国家,早已将饮酒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行为纳入了刑法惩罚范围。如果对饮酒驾车行为不下“猛药”,就会因其“违法成本”过低,无法警示和惩罚饮酒驾车的行为,势必造成交通肇事案频发。因此应该借鉴国外立法,将饮酒驾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纳入《刑法》惩罚范畴。

  反对者则提出,如果将醉酒驾车,尚未产生严重后果的行为,纳入《刑法》惩罚范畴,在一定程度上是将犯罪的标准扩大化。当时,接受记者采访的资深刑辩律师张培鸿指出,按照目前的罪刑结构,只要醉酒驾车入刑,就难以避免出现刑罚功能紊乱的后果,破坏刑法体系的科学性和逻辑性。

  “问题的实质其实不是入不入刑的问题。在一个暴躁的社会中,你就是对违章的人就地正法,也解决不了违章的问题(比如疲劳驾驶)。一个现成的例子就是被判死刑的孙伟铭案在前,紧接着又发生了南京的张明宝案,杭州的魏志刚案。更为讽刺的是,魏志刚肇事的地方正是为了警示胡斌案而特别设立的爱心斑马线。

  “所以,即使对肇事者处以极刑,并不足以保障弱势行人的路权,重刑也并不足以惩戒罪犯。重典可能在一段时间内起到威慑作用,但从长期来看,这种酷刑化的发展方向将会导致更多的人走向反社会,变得更加难以改造。我觉得慢慢培养一种彼此宽容的文化,逐渐消磨掉彼此间积累的戾气,比起赶着制定严刑峻法,加速社会滑入以暴易暴的深渊要紧得多。”

  然而,在汹涌的民意面前,这种反对的声音显得颇为刺耳和不合时宜。它很快被淹没在一片严惩酒驾的“正义呼声”之中。

  新法出台

  经过近一年的讨论,2010年8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提请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其中将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定为犯罪。

  2011 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正式入刑。针对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最高检、最高法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补充、修改了10项罪名,其中醉酒驾驶、飙车以“危险驾驶罪”入刑。对于醉驾行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以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作为饮酒与醉酒的分界线。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mg-79mg,属于酒后开车;酒精含量达到80mg以上,属于醉酒驾车。用45分钟缓慢喝下一瓶啤酒,紧接着喝三杯茶,5分钟后测试结果,酒精含量就已达到60mg。如果这时开车,就已是酒驾。而喝完一大纸杯的红酒或白酒,便是醉酒。

  对比新旧刑法,可以很明显地看到,之前对醉驾行为仅仅施以行政拘留的处罚手段,违法但不构成犯罪。醉驾入刑法后,涉嫌醉酒驾驶的人员首先已经是犯罪,其次将面临1到6个月拘役,这是一种短期内被剥夺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更为关键的是,拘役会给当事人留下刑罚记录,可能会对今后的工作、生活造成较大的影响,如对律师、公务员、国企员工而言,面临的可能是丢掉工作的问题。

  按照惯例,正式实施的“醉驾入刑”又迎来了一波执法高峰,全国各地交管部门纷纷出警,开展集中打击醉驾行动。各地“醉驾入刑第一人”经媒体报道,亦陆续进入大众视线。

  5月9日晚,知名音乐人高晓松北京街头醉驾撞车被拘,更是将舆论的关注点推向高潮。

  5 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指出,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张军的声音迅速被解读为“醉驾未必入刑”,醉驾到底如何入刑再度引发社会各界热议。

  5月15日,新华社发文:“醉驾入刑”应及时出台细则,严打醉驾的决心决不能动摇,法律解释权应归全国人大常委会。

  两天之后,媒体报道最高院已向北京市高院、浙江省高院下发通知,要求醉驾情节轻微不入刑,醉驾被刑拘可以视案情取保候审。

  同一天,新华视点发文称:醉驾入刑岂容含糊。公安部称对醉驾一律刑事立案。

  “醉驾”到底如何入刑?人们有些醉了……

  一部法律在颁布实施之后,还这么热烈地被讨论、被解释、被修改,这在以往并不多见。难怪网友幽默地表示,现在的情况是法律都开始实施了,警察同志们都开始往号子里抓人了,醉驾司机们都开始商量着集体“私奔”了,我们原本很信誓旦旦的法律突然又模棱两可了。或者抱头“逃跑”,或者“躲猫猫”,或者已经坚定了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司机们,现在又都停下脚步,然后彼此递个火儿,点颗烟,互相询问:“听说,只要不撞人,喝点酒也没啥大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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