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楚生。
张杰(资料图)。
梁洛施(资料图)。
曹云金(资料图)。
和经纪公司签约后如果要退出,先赔款一百万?在坚决不和德云社签这样“犀利”的合约后,相声演员曹云金日前在北京正式推出了自己的演出。他是幸运的。不过,娱乐圈这样的“犀利合同”可不少,有的明星未必这么好运。明星和经纪公司,本来是水和舟的关系,为何水火不容?记者采访娱乐圈资深当事人,业内人士认为,明星和经纪公司闹翻,其实说到底还是因为一个钱字。
霸王枪 退出赔一百万
前晚,德云社演员曹云金在“禁演风波”后,终于在北京“满座剧场”推出了自己的演出。所谓的禁演风波,是指不久前,曹云金像往常一样参加德云社的一场演出,却突然被告知不能参加演出,原因是没有和德云社续签合同。
为此,前天曹云金在演出前向媒体吐苦水,称自己不和德云社签约是因为对方的合同条款有些过严,曹云金坦承:“条款限制太犀利了,退出要赔偿100万元。如果我签约他雪藏我怎么办,不让我演出怎么办?”
此外,曹云金也暗示,他觉得德云社有人希望他离开。现场有记者追问是否演出部负责人王海与其沟通不畅,曹云金答道:“有可能,但不确定。”至于怎么不直接找郭德纲,他则调侃:“电话都不通,上门太尴尬,万一不让我进门怎么办?”曹云金也否认自己拿退出“德云社”来炒作自己,“他们都是主动走,我是被人轰出来,多没面子啊”。
不过,德云社对曹云金的复演已经采取低调态度,不做评论。昨天接受记者采访的王海一听记者是问这事,就表示自己正在开会,请记者短信采访,但记者发去短信,则一直没有回复。而霸王条款在娱乐圈可谓最常见,当年陈楚生离开天娱,过百万的赔款额就引发了媒体的高度关注。
寒冰剑 “冷藏”你没话说
其实除了郭德纲和曹云金,娱乐圈里,明星和经纪公司反目成仇的情况并不少见。曹云金在说自己为什么不敢签德云社合约的原因里,已提到了明星和经纪公司最常见的一个原因――冷藏。2008年,梁洛施和香港英皇娱乐震惊国内娱乐圈的合约纠纷,说到底就是因为这个原因。
梁洛施曾透露,自己和英皇决裂的原因是当年的合约内容包括苛刻条款。据悉,这些苛刻包括艺人必须报告行踪、解约后7年内仍受合约约束,但英皇可因她患病或犯法而随时提前解约等。除此以外,梁洛施提到的重要一点是,她在2006年凭《伊莎贝拉》获 “金紫荆”最佳新人奖及柏林影展提名后,被英皇指无心工作而遭雪藏。据称,当时的经纪人霍汶希建议她向老板杨受成求情便可尽快解冻,但约期又由11年延长至15年。由此梁洛施指因为上述原因要求法院判决合约无效。梁洛施又指经纪人向她要求极不合理的行为,令她觉得被经纪人出卖,并对经纪人失去信心,故要求解约。而英皇娱乐方面对梁洛施入禀一事不作回应。
尽管双方之后达成了和解,但这也让娱乐圈的合约内幕露出冰山一角。与梁洛施同样遭遇冷藏之苦的还有何洁。这位知名超女曾在天娱发行过两张唱片,但其后因不满炒作,公然与老东家闹翻,遭到天娱雪藏。
暗影镖 通告压力太大
当然,艺人和经纪公司最大的不快可能来自雪藏的另一个极端“过度开发”,即安排太多的通告。从去年底到今年初,为了合约和老东家享鸿娱乐公司对簿公堂的徐怀钰,提出自己要离开的主要理由就是这条。据徐怀钰透露,享鸿不但积欠酬劳,还帮她接不安全的夜场工作,所以希望能与经纪公司解约,“给条生路”、“好聚好散”。不过,享鸿娱乐当时也立即声明回应称:公司给艺人安排的工作从未涉及不法行为,并澄清公司并非私吞酬劳,而是徐怀钰私下接活动,对方不知道要把钱给谁。
和徐怀钰同病相怜的,还有因为《蜗居》而一炮走红的李念。今年9月,李念和橙天爆发了矛盾。9月19日,橙天发声明称有其他公司或个人以明显操作方式干预李念的诸多经纪事务,但李念第二天在博客中予以否认,同时对橙天安排的工作流露出不认同的情绪,称自己不愿沦为赚钱工具。从李念博客中对离开橙天后悠闲状态的描述,不难看出其暗指橙天不顾其身体为其安排过多的通告。不过橙天对此予以否认称,所有的戏,包括代言,公司都会征询李念的意见,等她同意了再签。
无形剑 如变心很无奈
当然除了以上这些因为双方合约中的问题,其实一些明星和经纪公司的纠纷,也源于明星的变心。所谓人心难测。这种原因只有明星自己知道。外界只能猜测,比如有的是明星翅膀硬了,比如天娱培养的周笔畅和张靓颖,都属良禽择木而栖。
当然,也有的则是被迫无奈。比如首届“我型我秀” 冠军、后来的快男第四名张杰,则是被无形的生活压力所迫。当时他离开捧红自己的经纪公司,就称是因为自己每月向公司借款生活,甚至包括房租在内都是借公司的。而为了节约交通费,他还不得不骑单车上班,而工作中的开支也要自己负担,“我参加公司安排的一些活动,都是打车去的,如果有时候车费高一点,公司就不给我们报销”。而他的服装和造型费都靠自己打点,最终张杰以参加“快乐男声”的方式向上腾提出解约。
【业内人士建议】
合约需要规范
对于娱乐圈里常见的这些合约陷阱,记者咨询了我国台湾地区一位资深经理人。她认为,合约肯定对双方都会有所限制。如果偏听一方,肯定都会抱怨合约中对自己不利的条款。
她提到台湾一些成熟经纪公司的合约模式,“因为经纪公司要包装和推广艺人,会投入不少费用,所以一般的确会限定艺人如在合约期内离开,要支付一定违约金;但这个条款一般会有个前提,比如艺人为什么离开?是否经纪公司没有履行到自己的职责?按照一般的合约规定,都会有明文规定,比如经纪公司在一段时间内没有给艺人接到多少通告,那艺人可以提出解约。”她认为,与其在双方有了矛盾以后撕破脸对簿公堂,不如在之前把合约都写清楚更重要。
她认为艺人和经纪人好比婚姻双方,谁对谁都会有要求,但应基于双方共赢,所以经纪合约其实和婚约类似,双方是利益共同体;如从这样的态度出发,即使遇到问题双方都好协商,离婚了也可以做朋友,不一定非要撕破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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