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满强回忆,他与高勤荣认识就是在高勤荣揭露“假渗灌”期间,那时高勤荣正在北京往各部门送材料,住在团中央招待所,距离运城行署驻京联络处很近。经人介绍,二人结识。高满强在京多年,跟很多部门的人都熟络,据高满强回忆,正是他把高勤荣所写材料送到了中纪委办公厅一位他认识的主要负责人手中,这才有了后来中纪委副书记批示山西省“先行查处”的事。
“假渗灌”一事被揭发时期的运城官场,据高满强回忆,由于正处于大换届前后,波谲云诡,情形复杂。这当中还有一个情节。高满强回忆,当时他手中有运城行署某高官写的一张便条,是写给高满强与当时的驻京联络处主任屈某的,内容是:请给xxx 5万元甲鱼款、10万元零花钱。xxx是山西省里的一位高官,当时正在北京治病。据高满强说,这张便条当时就在他的办公室里,高勤荣看到了,拿去复印了几十份,之后在每份上送的关于假渗灌的材料中都附上这张便条,“这就惹怒了那些人,声称挖地三尺也要找到高勤荣这帮人。”
高满强认为他是由这些事情惹祸上身。1998年9月底的一天,他在北京丽泽桥被运城警方抓获,带回运城。
被判刑后,高满强不服,一直申诉。2002年7月,山西省高院再审高满强一案,2003年12月,判决高满强不构成伪造印章罪,“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免于刑事处分。”
“巧妙设计”的庭审
1998年12月5日,高勤荣被运城公安带回运城,先是在夏县看守所关了一晚,次日就被关到了芮城看守所。同年12月26日,高勤荣被逮捕。运城市检察院指控高勤荣犯了介绍卖淫罪、诈骗罪、受贿罪。1999年4月29日、30日,运城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同年5月4日宣判,以前述三项罪名判决对高勤荣执行有期徒刑12年。
高勤荣的辩护律师是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的李肖霖、尹正友。2016年7月4日,李肖霖律师在北京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回忆说,印象深刻的还是“假渗灌”,他说,“当时开车在公路上走,公路两边全都是渗灌池,跟炮楼子似的,没多远就有一个,但这些东西没有用,全是假的。”
因为高勤荣被指控犯了介绍卖淫罪,法院以可能涉及个人的隐私权为由,决定不公开审理。高勤荣回忆,当时法庭上没有任何旁听者,连直系亲属都不得入内,赶去声援的报社同事也都只能站在院子里,他当时带着手铐,透过玻璃窗看到他们,打了个招呼。
直到开庭的当天上午,李肖霖看到围观者与记者被拒之庭外时,才知道本案是不公开审理,开庭前虽然与经办法官谈过话,他从未被告知这一情况。李肖霖认为这是有关机关的“巧妙设计”。随即他表示抗议,提出对另外两项指控罪行的审理实行公开审理,但被法院拒绝。
选择的开庭时间,李肖霖也认为“是精心设计”,他说,“4月29日与30日开庭,之后马上是’五一’小长假,有些记者就不来了。”
李肖霖在法庭上说,“本案中所指控的问题都是几年前所发生的,没有任何人主动报案的一些不构成犯罪的事情,但为什么几年后却又都被翻了出来呢?这是因为被告人曾揭露了一起本地发生的重大丑闻。”
李肖霖说:“本案的立案不能排除打击报复的可能,这是因为,被告人是揭发和首先报道本地区的一个经众多媒体曝光的耗资2.7亿元的虚假工程的人。”
而在当年的庭审中,高勤荣只要说到“假渗灌”一事,就被审判长制止。
三宗罪之“介绍卖淫”
律师给高勤荣做的是无罪辩护,最后法院还是“照单全收”地确认了对高勤荣的所有指控。
关于介绍卖淫罪,起诉书的指控涉及两个行为:其一,1996年6月,高勤荣到太原市河东大酒店看望在太原联系业务的深圳意盛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肖xx、总经理张xx时,提出为他二人找一个卖淫女,高通过电话联系到一叫明生(基本情况不详)的人找来一个卖淫女(基本情况不详),肖、张二人用其所带的摄像机录制了其二人嫖娼的全部过程。
其二,1996年7月20日,高勤荣在运城行署国税局职教中心向深圳意盛实业有限公司经理张xx介绍了该职教中心招待所卖淫女王某某,在运城鑫源歌厅向肖xx介绍了该歌厅卖淫女杨某。张xx、肖xx分别带王某某、杨某先后两次在运城华厦大酒店嫖宿。同年7月30日凌晨被运城市公安局巡警队查获。
高勤荣向界面新闻回忆,他在深圳短暂工作期间,认识了做酒店一次性小牙膏、小牙刷生意的张xx,1996年的一天,张与其生意同伴肖xx到太原联系生意,跟他联系,次日上午九时前后,他带着他的九岁小女儿到他们所住酒店拜访,敲了一会儿门门才开,他走进去才发现,“张与肖正在嫖娼,床头还摆着一个摄像机,自拍自录。”高勤荣赶紧把女儿往门外推,他不知道的是,他与女儿的身影被拍进了摄像机镜头里,高勤荣判断,这应该是当时房间里的女性匆忙往卫生间跑时碰到了摄像机,才拍到了他们父女。后来,经高勤荣介绍,张、肖二人又到运城联系生意,就在运城期间,他们因再次嫖娼被抓。
在庭审中,就第一个行为,高勤荣否认是其给肖、张介绍卖淫女,辩解他们嫖娼时是被其碰见。
“我带着我女儿过去,而且都被拍到了镜头里,如果像他们说的那种情况,不合常理。”高勤荣告诉界面新闻。
其辩护律师也认为仅凭肖、张的证言,不能证明高勤荣实施了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但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勤荣在张xx与卖淫女赤身裸体时进入房间,足以印证证人肖xx、张xx证明被告人为其介绍该卖淫女的证言的真实性”,因此“被告人与辩护人的辩护、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第二个行为,高勤荣回忆:“1996年他们嫖娼被抓时,警方做了笔录,卖淫女王某某当时在笔录上说他与张xx是在运城大酒店经理办公室通过经理介绍后认识的,杨某则说是在唱歌时跟他们认识的,张、肖也是这么说,到了1998年我被抓后,又找张、肖和卖淫女王某某做笔录,他们就都说是我介绍的了。”
李肖霖在法庭上辩护说,这两项指控的证言都仅是出自这三个“人格有问题的人”,而且他们都在庭审中没有到场,他怀疑这些证言是否真的就是出自他们之口。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