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刑法本是依据明代刑罚而定的,但在严刑中废除了腰斩、廷杖两刑,表面上有所减轻,实际仍非常残酷。
清代的斩立决、绞立决犯人由各府、厅、州、县审讯,有情节重大、罪不可赦罪名者,行刑时罪犯由监狱提出,讯明姓名、验明身首,当堂赏以酒、肉、饭食各一碗,届时一声炮响,刽子手举刀一挥,人头落地,取其首悬挂于市南门城墙或三牌坊枭首示众。
死刑罪中的斩监候与绞监候判定其罪后,仍须等待到每年秋季,汇入秋审案中,由皇帝裁决,才有免死的希望。
这张照片是在1900年,天津,监狱外面。持枪者是八国联军的日本鬼子狱警。
云南边境州县初审定的犯人须用囚车送到昆明复审,通寄于洪化府西南角的三家村司监(即按察司监狱),人犯到齐后,按察使报知云南巡抚院,巡抚定期在按察使署,兵差押着一班身着赭色囚衣,项系铁链,脚带镣铐的犯人锒锵而入,升堂审录。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