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国家适应国际交往的自愿让渡
中国有句俗语“两国交战,不斩来使”,体现了最原始的“外交豁免权”精神。当前,我国建立起了符合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外交司法法律体系,豁免权是互惠对等的,是主权国家为了适应国际交往而自愿采取的让渡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等重要部门法都规定,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需要同等遵守中国法律。但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若违反中国法律,从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上,都对其责任追究做出了有别于普通外国人的特殊化规定。
在此次事件中,正如一位法律界人士对观察者网所解释,民事豁免权具有相对性,存在豁免的例外。案例中有两个行为,违反交通法规和拖拽造成的民事侵权,都不属于维也纳外交公约规定的例外情形。所以我国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都不能做出强制措施,即公安部门不能对其个人做出交通强制处罚;如果那位受伤的司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也不能对其进行审理。
这名法律界人士还强调,享有豁免权的外交人员是有限定的,只能是外交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不包括成年子女、其他亲戚、家里的帮工或使馆的雇员等。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一国派往外国的外交代表,不论是临时使节还是常驻使节,除享有礼节上与各自的身份和地位相应的尊荣外,还享有司法管辖豁免、诉讼豁免、执行豁免。我国于1979年7月3日申请加入该《公约》,随后,又制定了《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绝对豁免和民事、行政管辖一般豁免。除继承和公务以外的商务诉讼,外交代表不受中国法院管辖,其人身和财产不受强制。
因此,公安部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虽然规定交通警察可以扣留外交代表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进行调查、检验或者鉴定,但前提都必须征得外交代表的同意。如果外交代表不同意,交通警察是无权采取任何强制调查措施或者做出任何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损害赔偿也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需要检验、鉴定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征得其同意,并在检验、鉴定后立即发还;其不同意检验、鉴定的,记录在案,不强行检验、鉴定。需要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进行调查的,可以约谈,谈话时仅限于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内容;本人不接受调查的,记录在案。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验、鉴定的,其损害赔偿事宜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9年实施)
你奈我何?外交官犯法“与庶民同罪”
由“外交豁免权”衍生出来的隐患,在国际社会同样是一个老问题。
在联合国总部所在地的美国纽约,到处都是领事馆及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加上联合国官员,挂外交牌照的车辆随处可见。各国外交官经常非法停车,而且对罚单熟视无睹。
夏丽萍教授在接受观察者网采访时提及这一经典案例,2001年,时任纽约市的长迈克尔·鲁本斯·布隆伯格(Michael Rubens Bloomberg)开始下大力气向违规停车宣战,警告如果各国外交官继续对纽约警察开出的罚单置之不理,纽约市将会不再客气。根据新规定,如果外交人员的罚单超过230美元,警察将扣留他们的车辆。如果他们不能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罚金,这些车辆将像其他违章车辆一样被公开拍卖。
布隆伯格,布隆伯格有限合伙企业创始人,2001年至2013年间担任纽约市市长
十几年过去了,效果又如何呢?据美国媒体2014年报道,来自180个国家的外交官一共欠了纽约市1600万元,包括停车费之类的项目。其中,1560万元是2002年之前向外交官们开出的停车罚单。自布隆伯格下大力气开始收停车欠款后,外交官们欠的停车费数目是被降下来了,但是之前已经欠了的钱却始终没怎么要回来。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