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高中生景区打工遇难
林立冬今年16岁,8名遇难者中年纪最小,还在读高一。父亲林锋(化名)是端芬镇下水村的村民。43岁的林锋平时在镇上打打零工,补贴家用。即便生活并不宽裕,他还是为上高中的独子购置了手机,不料儿子却开始沉迷于此。
“为纠正儿子的习惯,介绍他到家门口的凤凰峡景区做零工。仅跟景区工作人员打了个招呼,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林锋说,林立冬每周末去打工,不耽误上学。“他的水性好,就当了救生员。”
28日中午十二点,林立冬吃完母亲做的最后一顿饭,与家人告别后去了景区。谁知一去不复返。出事后,林立冬的母亲一天没吃饭。政府派来工作人员到家里慰问,她却什么要求没提。
林锋也没有像往常一样出门做工,“儿子去世,没心情工作。”
■ 追问
景区、旅行社该担何责?
律师:如果未危险警告、停止隐患活动等,或难免责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事发前当地曾有大暴雨天气,据媒体报道,幸存者称漂流前,导游曾询问游客中心是否能漂流,“得到肯定答复后才进行漂流。”
在此次事件中,景区、旅行社等部门该担何责?
针对目前官方通报和媒体披露的细节,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认为,景区对在其内游览的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依据《侵权责任法》及《民诉证据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对其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景区负责单位应当了解雨后景区内存在山洪危险的情况,如其不能证明其采取了危险警告、停止存在安全隐患的娱乐活动等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或者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没有对受害人进行及时救助,则对于本案中此类意外事件的发生不能免责,应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韩骁说,同样依据《侵权责任法》,旅行社作为活动组织者对其参团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雨后山区,旅行社作为专业机构,应当能够预见存在山洪暴发的可能。如果其不能举证在进入漂流前向游客进行过安全告知、特殊气候条件的危险警告等,或在意外发生后没有对受害人进行及时救助,则对于本案中此类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不能免责,应依据其过错程度向被害人或其家属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那么,遇难者所在的公司有责任吗?韩骁认为,对于此类不可抗力事件,如果公司仅为旅行活动的组织者,并不负责旅行活动的现场管理,则不能也无义务提前预见或及时了解景区现场情况,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应当依据职工抚慰金的相关规定向死者家属支付抚慰金。同时,如果给员工上有意外险的,可以协助员工或其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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