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中院的二审判决书显示,2007年段连排与三姐妹商议在位于枣强县大营镇人民西街北侧商业用地上盖房,房子建成后,段连排安排其儿子段至楠作为婚房入住。同年,段连排冒充宋书亮、宋恒娥签字伪造了“2005年1月1日购买宋书亮上述房产”的协议书,同时用其岳父王洪君的照片伪造已去世的宋书亮的身份证。2008年10月20日,段连排和王洪君用伪造材料到枣强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土地转让及过户手续。2013年5月29日,段连排又以人民币569万元的价格将上述土地及房产转让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08年,段连排在同宋恒欢一起出卖部分染料后,虚构自己有权处分染料的事实,骗取买方信任,将其中部分染料以15万元卖掉。2011年6月15日,段连排虚构宋文博(宋书亮妻子与前夫所生)已过世的事实,并以宋文博女儿义父的身份作为代理人,与他人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将邢德线北侧的土地以34.1万元的价格出让。
宋恒欢说,段连排除了在2007年仅与三姐妹商量要在人民西街土地上盖房之外,其他行为全部隐瞒了她们。经以上几次转手、出让,段连排共计获得618.1万元。
枣强县刑侦二中队民警曾在央视《夜线》采访中透露,2014年4月警方抓捕段连排的时候,段连排驾驶一辆奔驰,在衡水有两套房产,但段连排在七年中已经把非法所得全部转移了。警方查验了衡水各大行的银行账户,发现段连排户头上只有一万多块钱存款。
两年四次开庭,二审由诈骗罪改判侵占罪
2014年8月18日,枣强县人民检察院向枣强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段连排犯诈骗罪。
2014年11月25日,枣强县法院判决认为,段连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判处段连排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经枣强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人民西街土地价值人民币150万元,地上建筑价值人民币1174350元;邢德线北侧房产价值42万。由于人民西街地上建筑投资比例事实不清,待证据充足后另案处理。故责令段连排将诈骗所得赃款共计207万元(人民西街土地估价150万元+邢德线北侧房产估价42万元+染料 15万元)依法退还给被害人。
宣判后,段连排以其不构成诈骗罪提起上诉。2015年5月14日,衡水中院发回重审。
枣强法院第二次一审,补充查明2011年6月段连排以小妹宋海莹的名义购买衡水市腾达房地产公司商品房,并支付房费、按揭等费用155186元,并于2015年11月18日下达判决,除退赃数额变为1914814元(扣除段连排以小妹名义购买房屋的开销),仍以段连排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
宣判后,段连排不服,上诉称其不构成犯罪。
2016年4月12日,衡水中院开庭审理此案,4月14日下达判决。二审判决书中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决认定的一致,但改判段连排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责令段连排赔偿受害人1914814元。
衡水中院二审认为,段安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造假、欺骗等手段,骗取土地部门信任,将宋家三姐妹父母位于枣强县大营镇人民西街北侧400平米的土地使用权证变更为自己所有;采取欺骗买受人的手段,将被害人宋文博位于大营镇邢德线北侧的房产及被害人父母遗留的硝染材料非法出售,并占有款项,其行为已经构成侵占罪,应予刑罚。
对于出庭检察员、诉讼代理人认为段连排构成诈骗罪的意见,衡水中院认为,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形式系通过欺骗手段,使被害人产生认知错误自愿处分财产,使被告人取得非法利益的行为;本案,段连排欺骗的是土地部门及买受人,并非欺骗被害人,而且实施犯罪行为时隐瞒了被害人,被害人始终未同意段连排处置被害人父母遗留的财产,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形式。
4月27日,宋家三姐妹在收到衡水中院的判决书后,表示不服。二姐宋恒欢认为,段连排以欺骗手段非法扣留小妹宋海莹的第一张身份证,私自开具宋海莹数张银行卡,盗取其户口本及房产证、土地证,私自买卖土地及染料,隐瞒事实真相,以欺骗土地所、土地局、房屋买方、染料买方为手段,从而达到了逐步诈骗的目的。宋恒欢说:“应该以段连排实际非法所得退赔受害人。”
衡水检察院负责本案的杨检察官表示,由于是二审终审的案件,是否进行抗诉的决定权在河北省检察院,三姐妹也可走申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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