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新闻社3月16日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16日举行全体会议,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作为中国第一部慈善法,该法将于2016年9月1日起实行,开启中国依法治“善”时代。
该法分为12章、112条,对慈善活动进行明确界定,同时在规范慈善组织设立运营、慈善财产来源和使用、开展慈善服务、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等方面作出规定。、
在众多条文中,尤其引人注目的是本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一条对公开募捐资格的相关规定: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将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捐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此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还可能面临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慈善法草案的讨论过程中,有些代表建议,在草案中应充分考虑个人在困难时向社会求助的权利,适度赋予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权利;有些代表提出,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慈善法中可不作规范,不宜赋予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权利。放开个人募捐权利没有得到法律委员会的支持。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公开募捐是用别人的钱办善事,需要加以规范和管理。
因此,草案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同时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和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所以,当人们遇到困难如何求助筹款才是合法的呢?答案是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
专家解读
对此,记者采访了三位相关专家,他们的解读或许会让我们对以上条文有更深刻的认识。
阚珂(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副组长,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牵头制定慈善法草案):慈善法更多考虑的是引导通过慈善组织来做慈善活动。个人募捐没有规范的管理,募捐的财产和个人财产也很难划分清楚,不便于监督管理。
王名(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所长):经常性、群体性地开展募捐,最好是成立慈善组织。慈善法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自登记或者认定之日起就可以向特定对象进行定向募捐。依法登记或者认定满两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的资格。门槛并不高。
黎颖露(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中心执行主任):如果是为了救助本人或者近亲属在网络上发布求助信息,应该认定为个人求助行为,法律草案不禁止。而如果是为了救助本人及近亲属以外的他人在网络上发起的个人募捐,属于非法募捐,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出台后,无论是不是公众人物,只要以个人名义发起募捐,都属于违法行为。
有关慈善组织资格,草案与最终版本的比较
1. 社会团体转慈善组织条件收窄
草案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意见:有代表提出,可以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应当限于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非营利组织。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的上述规定修改为: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同时删去草案第二十三条中关于经认定的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也需满二年的规定。
2. 慈善组织财务公开纳入草案
草案第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应该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意见:有的代表提出,慈善组织在财务会计报告时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基础材料,是对慈善组织实施监督的重要依据,建议在草案中突出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这一条修改为:慈善组织应该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该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3. 网上募捐平台不归地方指定
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
意见:有代表提出,慈善信息平台不适宜由各级民政部门分别指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上述规定中的“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修改为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
4. 实在捐不起不用担心被追责
草案第四十一条:对捐赠人承诺而不捐等情形的处理作了规定。
意见:有代表提出,捐赠人承诺捐赠后,经济状况严重恶化影响其生产或者家庭生活的,应当允许其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法律委员会赞成这一意见,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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