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审资料图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杨刚受贿案一审宣判】今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杨刚受贿案,认定被告人杨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
据指控,1998年4月至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杨刚利用其担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党组书记、副厅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政府副主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新疆金石置业集团公司、新疆鸿远投资公司、蒙志鹏等单位和个人在产品经销、获取开发项目、工作调动、职务升迁等方面提供帮助。
2008年2月至2013年8月,杨刚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贿赂137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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