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低于市价进行非法销售
而这个暗藏油罐的院子,正是孙雷等人租下来的,只不过,承租时间却是早在2003年。
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小紫草坞村党支部书记周某称,2003年10月,孙雷和孙伟菁一起找到他,想租赁村东靠大件路那块地做生意,于是在2003年11月 20日,村里和孙雷签订了租赁合同。但是此后,由于客观原因,那一块地一直放着,直到2009年初,孙雷才把这块地圈起来,并盖了两排房子、一个库房。
院落被建起之后,这里就成了一个销售成品油的仓库,由于价格比市价要低且油品质量不错,因此吸引了不少买家。
据一名油品买家称,他在此处购买了600至700吨左右的柴油,每吨8000元左右,比市场价便宜了30至40元,油品的质量也不错。
不过,孙伟菁否认在2003年租下此院子与后来的偷油有关系,称当时的目的只是为了帮助孙雷从事成品油生意。
除了盗窃成品油外,孙雷等人由于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从事成品油销售,还在一审中被判处犯非法经营罪。
据判决书内容,2004年10月至2012年8月间,孙伟菁和孙雷、孙志刚等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成品油业务,分别以燕联盛京工程公司、中联盛京石油公司的名义,从中石化北京石油分公司购进成品油总计23796吨,并将上述成品油中的21516吨予以销售,非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1.4亿元,其中孙伟菁参与非法经营的数额为人民币1亿余元。
副总经济师是否监守自盗?
由于孙伟菁在案发前的身份为中石化北京石油分公司副总经济师,因此被认为是一起内部人监守自盗的案件。
警方在侦查过程中,还在孙雷处查获了一张A4纸,上面写有关于涉案几人彼此之间如何应对调查的手写内容。
字条上写着:“想好账户内资金来源,则不用承认,如实在不行就只说地下的3个阀门(就是现在墙内的)是偶然发现的,由于地面有一定的下沉,才发现,不知是从哪来的,不知怎么回事一定要坚持住,这样就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了……成立专案组,事情很严重,一定要万分小心,全国都在查,尽量少打手机电话,手机是最危险的。……他们会分开问话,细节很重要,一定要符合逻辑,事先要想到描述当时的地点、时间、相互交往的方式,同时他们还对手机号进行研究……打进打出都要研究……”
最后查明,这一字条正是孙伟菁手写。
对于字条,孙伟菁称2012年10月10日第一次到燕山公安分局后,担心被孙雷他们的事牵连进去,于是在11月初,自己用办公室的电脑打印了一份材料,内容就是告诉孙雷和孙志刚一旦被抓获之后,如何向公安机关供述,中心意思是让孙雷、孙志刚不能说他俩偷油的事情他知道。
在案件审理中,孙伟菁究竟是否参与了盗油,是控辩双方之间的争议焦点。
孙伟菁称,他并没有和孙雷、孙志刚进行盗窃,他之所以把油销售给孙雷是为了维护所任职公司的利益,而且他也不知道孙雷的公司没有销售成品油的相关资质,他只应对自己参与销售成品油的数额负责。
根据孙雷的供述,他在2010年下半年,将偷油的事情告诉了孙伟菁,而孙伟菁吓了一跳,并且让他们不要再干偷油的事。
孙伟菁的一审辩护律师则认为,具体的盗窃行为由孙雷、孙志刚完成,所盗油品均受这两个人控制,并没有证据表明孙伟菁参与盗窃的预谋和具体实施,也没有证据证明孙伟菁在事发前知道偷油现场的详细情况,案发后给孙雷、孙志刚通风报信不应成为涉嫌盗窃的证据。孙伟菁只是居中介绍让孙雷、孙志刚从其所在的单位买油,后又帮孙雷等介绍过买家,让孙雷赚取利润,因此孙伟菁的介绍行为在整个油品买卖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接受采访时,孙伟菁的二审辩护律师杨金柱表示,在二审中,他仍然坚持孙伟菁未参与盗窃的辩护观点。
但是,在一审判决中,孙伟菁及其代理律师的辩护意见未被法院采纳。
轻易被人接管,管理有疏漏
为何输油管可以如此轻易被人接管盗油,又在长时间内没有被发现?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石油行业专家则表示,从技术上讲,只需要从输油管上开洞,并且外接输油管,就可以进行偷油,在理论上,这种被盗而引起的损耗肯定能够被发现,但是他认为,从数量上来看,被盗的成品油相对于油管每天的输油量而言并不算大,因为输油管是允许一定比例的损耗量的,这可能是偷油却长期未被发现的原因。
同时他也认为,在管理上或许存在着人为的疏漏。
目前,孙伟菁等人已经提出上诉,近期将进行二审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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