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驻华大使馆微博截图
12月13日是南京大暑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今天下午,日本驻华大使馆连发5篇微博文章,回顾两国已签署四个政治文件,分别是:日中联合声明(1972)、日中和平友好条约 (1978)、日中关于建立致力于和平与发展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1998)、日中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2008)。并表示,这四个政治文件是两国合作关系发展的基石。
1972年9月29日、日本田中角荣总理、大平正芳外务大臣同中国周恩来总理、 姬鹏飞外交部长签署了日中联合声明,由此日中邦交得以恢复。日中邦交正常化的实现,翻开了两国关系历史的新篇章。
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后,双方的政治、经济领域的交流发展迅速。在此背景下,要求尽早展开和平友好条约谈判的呼声日益高涨。经历多轮艰苦谈判后,1978年日本外务大臣园田直与中国外交部长黄华在北京正式签订《日中和平友好条约》。
1998年江泽民作为中国国家元首首次正式访问日本。小渕惠三总理同江泽民主席举行了会谈,达成广泛共识,并以此次访问的成果为基础,发表了“日中关于建立致力于和平与发展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
2008年胡锦涛正式访问日本,同福田康夫总理举行会谈并发表“日中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该声明指出“日本战后60多年,坚持走作为和平国家的道路,通过和平手段为世界和平与稳定做出贡献,中方对此表示积极评价”。
以下为中日四个政治文件内容:
日本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联合声明
(1972年9月29日北京)
日本国内阁总理大臣田中角荣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的邀请,于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至九月三十日访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同田中角荣总理大臣的有大平正芳外务大臣、二阶堂进内阁官房长官以及其他政府官员。
毛泽东主席于九月二十七日会见了田中角荣总理大臣。双方进行了认真、友好的谈话。
周恩来总理、姬鹏飞外交部长和田中角荣总理大臣、大平正芳外务大臣,始终在友好气氛中,以中日两国邦交正常化问题为中心,就两国间的各项问题,以及双方关心的其他问题,认真、坦率地交换了意见,同意发表两国政府的下述联合声明:
中日两国是一衣带水的邻邦,有着悠久的传统友好的历史。两国人民切望结束迄今存在于两国间的不正常状态。战争状态的结束,中日邦交的正常化,两国人民这种愿望的实现,将揭开两国关系史上新的一页。
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国过去由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重大损害的责任,表示深刻的反省。日本方面重申站在充分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出的“复交三原则”的立场上,谋求实现日中邦交正常化这一见解。中国方面对此表示欢迎。
中日两国尽管社会制度不同,应该而且可以建立和平友好关系。两国邦交正常化,发展两国的睦邻友好关系,是符合两国人民利益的,也是对缓和亚洲紧张局势和维护世界和平的贡献。
(一)自本声明公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之间迄今为止的不正常状态宣告结束。
(二)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决定自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建立外交关系。两国政府决定,按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在各自的首都为对方大使馆的建立和履行职务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并尽快互换大使。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
根据上述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两国政府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七)中日邦交正常化,不是针对第三国的。两国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谋求霸权,每一方都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为了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和平友好关系,同意进行以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为目的的谈判。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关系和扩大人员往来,根据需要并考虑到已有的民间协定,同意进行以缔结贸易、航海、航空、渔业等协定为目的的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周恩来
日本国内阁总理大臣 田中角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姬鹏飞
日本国外务大臣 大平正芳
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于北京
日本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平友好条约
(1978年8月12日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满意地回顾了自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在北京发表联合声明以来,两国政府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在新的基础上获得很大的发展;确认上述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确认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应予充分尊重;希望对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安定作出贡献;为了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和平友好关系;决定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为此各自委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委派外交部长黄华;
日本国委派外务大臣园田直。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应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
二、根据上述各项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缔约双方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第二条
缔约双方表明: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或其他任何地区谋求霸权,并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本着睦邻友好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促进两国人民的往来而努力。
第四条
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各方同第三国关系的立场。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