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氏动作”
二审中,上诉人一方多次向法庭申请常勇强等证人出庭作证。此前一审三次庭审中,面对辩方十余次请求,前两次法官未做回应,直到最后一次庭审才表示证人没有出庭的必要。
陈海航称,本案仅以口供定罪,没有任何银行取款、贿款、消费记录等客观证据;口供不具有独立证明性,且本案口供来源有同一性,均由广州市纪委方面调查固定,证言内容不可信,因此证人有极大的出庭必要。
但二审合议庭仍对此不予采纳。法官称,由于职务犯罪的特点,一般对申请证人出庭的处理方式,“不是凡提出(申请)必有”,要考虑证人出庭作证对行受贿双方是否有必要,对其对案件的影响和证据客观性作出评判。
上诉人一方重申了此前庭审中多次提出过的本案疑点,包括行贿动机、“来无影去无踪”的贿款,以及大量“复制黏贴”的打印笔录。
戴玉庆案一审判决认定了五项指控中的三项:广州日报广告处原副处长常勇强、梁振鸣分别贿送200万元和45万元,南方医科大学干部肖社初贿送1.9万元。
一审判决书认定,常勇强为避免岗位调整及获得职务晋升,于2006年至2010年间,先后分10次送给戴玉庆200万元现金,每次20万元。
根据常勇强供述,其送钱时间为每年6月、12月及2010年5月、9月。
陈海航则根据常勇强供述归纳了一套“常氏动作”:每次都是上班时间,以汇报工作名义到戴玉庆办公室,给他一个装有20万现金的纸袋。类似的还有“文氏动作”,广告商文纱6次给常勇强送钱时,必定是请他在宴荟酒楼吃饭,饭后给他一个装着钱的白色信封。
陈海航称,更为诡异的是,常勇强送了200万元,只是保住广告处副处长的位置,反而梁振鸣送了45万,却被提名为广告处处长;常勇强称贿款来源于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但终审判决认定常勇强受贿总额86万,也就是他“倒贴”了114万元行贿戴玉庆。
公诉方曾在一审中提交补充证据,证明常勇强拥有数套房产。陈海航在二审中再次批驳称,该证据与本案并没有关联性。
陈海航认为,常勇强的这笔贿款来源和去向都成疑。戴玉庆此前供称200万元用于购买英语学习软件和参加英语培训班,但作为1992年就曾翻译《罗素自选文集》的英语达人,这一供述显然是胡编乱造。
一审判决认定梁振鸣单独请戴玉庆吃了两次饭,饭后分别送了25万和20万,也被戴玉庆完全否认。他说,两次吃饭都是以广告部名义,席间还有副社长、广告部员工诸人,饭后梁有送礼品袋,但都是直接让司机放进车后备箱拿回家,他都没有过问。
他还说,他曾供称梁振鸣送他一件金马金饰,办案人员据此搜查后鉴定发现该饰品为铜制品。戴玉庆说,这么明显的问题,梁振鸣证言却也说是“金马”,恰恰说明梁对办案人员要求怎么说就怎么说。
在检察员的询问下,戴玉庆唯一承认有关肖社初赠送的1.9万元是自己自愿交代的。他认为,这属于“礼尚往来”,且自己也早以同样价值礼品返还,最多违纪,把礼金退还即可,不应入罪。
不过,检察员坚持认为,戴玉庆的供述、行贿人的证言及其他客观证据相互佐证,其收受贿赂事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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