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省市已经采取了解决办法,开证明就是一种
记者了解到,《道路交通安全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交通法规均未明确“超时费”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处副处长莫耘红告诉记者,早在 2011年,自治区法制办就以缺乏上位法依据为由,要求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包含超时收费的文件重新审查、及时修订,但由于种种原因,文件修订工作并未完成。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要求,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安排运输任务时应当严格要求客运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在服务区长时间休息就可能被收‘超时费’,这不和安全驾驶法规相抵触吗?”一位货车司机说。
此外,虽然一些地方规定,如果司机因为在服务区休息、修车等原因导致超时,只要出具发票等凭证就可以免收“超时费”,但不少人士表示,要求消费者提供超时理由和证据“自证清白”,单方面加重了消费者的举证责任。
呼吁:尽快统一清理规范
一些受访人士表示,除了于法无据外,各地出台的“超时费”规定还存在收费标准不一、执行宽严有别等问题。比如有的规定区间内行驶时间不得超过一定时间,有的则是按照最低车速计算。在具体执行方面,有的比较宽松,有的则需要车主出具有效凭证。
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波成表示,“法无授权不可为”是法治精神的重要体现,相关主管部门应尽快对各地收取的高速公路“超时费”进行统一清理规范。
一些受访人士表示,地方上各种规定“超时费”的文件继续存在,不仅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也无益于创造良好的高速公路服务环境。对于此类缺乏法律依据的收费,应尽快予以规范。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郝际广认为,在取缔不合理收费的同时,也应通过完善运营管理模式和监控手段,在出具有力证据的基础上,实现对偷逃通行费的行为进行精准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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