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中共中央正式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份条例被不少党建专家称作“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党纪”。新的《纪律条例》比起老版本亮点多多,纪法分开和“负面清单”都展现了新意,表现出中共从严治党的决心。然而,这项新条例中的部分条款却引发了不少人的疑惑,其中有关“党员干部不能炒股” 的说法更是引发了舆论热点。
那么问题来了,引发热点的条款到底是哪条?普通党员干部到底还能不能炒股了?
在新《条例》中,第八十八条的内容是这样的: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党员干部到底能不能炒股?
这便成为网络上不少人疑虑的依据,因为在这一条中确实明确提到“买卖股票”的相关内容。不过,在这一条款的开头规定了一个前提,即“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
那么问题又来了,何为“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
按照中青网最近的解读,这个问题可以参考中办及国办于2001年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按照《规定》,党员干部除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等国家法律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明确禁止的以外,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除了对党员干部本人作出限制外,《规定》还对其亲属作出了限制: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这样看来,总体而言,《规定》的精神主要是为了防止党员干部凭借公职便利,为自己或者为亲友非法牟利,股市中的内幕交易就是此类违法违纪行为的典型。
纪委人士亲自解答:“党员干部不许炒股”系误读
不过,上述《规定》系2001年的旧法,新的纪律条例会不会与之有所冲突呢?
另有《华西都市报》记者就此问题访问了不少四川省纪委的工作人员,几经周折,终于得到了权威解答。
这位自称“笑哥”的记者有幸通过四川省纪委的一个专属QQ群,向众多纪检干部抛出了“党员炒股”的问题。群里头衔为“司令”的恩恩哥发话了,想必应当是四川省纪委的一位高层吧。他也搬除了2001年的《规定》。记者“笑哥”看罢后,心中有些没底,但在第二天中午便收到了短信:“说的是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没有说正常买卖哈。”
随后,“笑哥”披露,发短信的乃是四川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负责人。其回答终于让“笑哥”吃了定心丸。
有意思的是,当另一位纪委干部给“笑哥”吃又一粒定心丸的时候,他的话是这样的:“你是怎么理解的哦,说党员不能炒股,这是严重误读。你读书时语文是物理老师教的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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