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供水管线 受贿7万元
近日,《法制晚报》记者了解到,与魏雪松合谋收受贿赂的首创水务公司营业处副处长邵某,已被当地法院判刑。
政法机关查明,2010年秦皇岛光明电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其家属院供水管线进行管网改造工程,时任秦皇岛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处长魏雪松(另案处理)与营业处副处长的邵某将该工程交由侯某承揽。
事后,侯某为感谢邵某在负责此项工程期间为其提供的帮助,在军工里小区自来水泵站给邵某好处费5万元。
2012年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家属楼进行自来水改造及托管移交工程,邵某再次将该工程交由侯某承揽。事后,侯某为感谢邵某在负责此项工程期间为其提供的帮助,在军工里小区自来水泵站给其好处费2万元。
对于自己的受贿行为,邵某供认不讳。
法院判决
获刑3年缓刑4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法院认为,秦皇岛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系由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公用事业局各持股50%组成,其中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因此秦皇岛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
邵某不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具有构成受贿罪的主体资格,公诉机关对邵某构成受贿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邵某作为秦皇岛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4年12月2日,山海关区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邵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检察院抗诉,认为邵某系该公司内部的党政联席会研究聘任的营业处副处长,是该公司内的经营管理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秦皇岛中院审理后认为,邵某原为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企业改制后,其与秦皇岛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其身份不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上诉人邵某的工作性质,也不是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国有资产职权的人,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2015年5月7日,秦皇岛中院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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