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表示,这一措施并不适用已被判刑的人,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只能适用此后的案件。
根据新增的“终身监禁”条款规定,在重特大贪腐分子被判处死缓的同时决定是否对其适用终身监禁。根据刑法上的“法不溯及既往”及“罪刑法定原则”,终身监禁对之前已经判决的贪腐案件并不适用。因此,即使两年以后谷俊山减为无期徒刑,也无法对其适用终身监禁。
虽然不用“把牢底坐穿”,但刘志军、谷俊山们要出来可能也将是20多年以后的事情了。
为了堵死贪腐官员提前出狱甚或逃避刑罚的路,2014年1月21日,中央政法委下发《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从严把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标准。
按照意见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最低不会少于22年。
未来有可能被终身监禁的是“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重特大贪腐分子。那么,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令计划、苏荣等人算不算“重特大贪腐分子”?
中央纪委《关于令计划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指出:令计划利用职务便利为多人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家人收受巨额贿赂;违纪违法获取党和国家大量核心机密;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本人及其妻收受他人钱物,为其妻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与多名女性通奸,进行权色交易;对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力敛财牟利负有重要责任。令计划的行为,极大损害党的形象,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从通报看,尚无法确定令计划的贪腐行为是否“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不过令计划与之前周永康的通报措辞较为相似。周永康最后被判处无期徒刑。当然,令案最终的结局仍有待司法的判决。
中央纪委对苏荣通报的措辞异常严厉。通报称,苏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大肆卖官鬻爵,自身严重腐败,并支持、纵容亲属利用其特殊身份擅权干政,谋取巨额非法利益,性质极其严重,影响十分恶劣。
正在等待审判的令计划、苏荣会“把牢底坐穿”吗?
如果严格地遵从“法不溯及既往”及“罪刑法定原则”,比一般无期徒刑更严厉的终身监禁不可能适用于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中的令计划案以及苏荣等案,也不太可能适用于目前党内正在查处未来或将进入司法程序的周本顺等案。
“原则上,终身监禁只能适用于法案生效之后贪腐分子实施的重特大贪腐行为,而不能溯及法案生效之前实施的行为。”上述检察系统人士对《中国经济周刊》说,这意味着即使2015年11月1日后生效,终身监禁也不会在短期内被普遍适用。但该新增条款的意义在于未来,完善贪腐犯罪刑罚体系以确保在死刑慎用之后的刑罚威慑力,以最大限度地遏制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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