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决定对四类服刑人员予以特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做出说明时表示,依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决定对四类服刑人员予以特赦。
第一类,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据统计,这些服刑人员均属于80岁以上的老年犯,回归社会后没有危险性。
第二类,在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此类人员中除了犯贪污、受贿,以及刑法规定的严重暴力性犯罪、累犯,都予以释放。
第三类,年满75周岁,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人员。
第四类,未成年轻刑犯,犯罪时未满18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杀人、强奸、贩毒、恐怖犯罪的除外。
李适时表示,依据宪法规定,草案提出,特赦将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建国以来第八次特赦 必须要了解的七个问题
第一:什么是特赦
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员赦免刑罚,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刑罚执行措施。
经特赦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不论其刑罚已经执行一部分还是完全没有执行,都等同于刑罚已执行完,以后无论何时,都不能被再次追诉。
在国家的重要节日,对部分犯罪分子实行大赦或者特赦,是世界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
刑法学家表示,一些别国经验告诉我们,适当运用赦免制度,可以对国家的政治气候起到调节作用,凝聚人心,对特殊时期的重刑和某些定罪判刑起缓和作用,有利于弥补法律刚性之不足。
第二:谁有权决定特赦
中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第67条规定,决定特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职权。
第80条规定,特赦令由国家主席发布。
第三:特赦和大赦的区别在哪里
对正在服刑人员的赦免有大赦和特赦之分。所谓大赦,是指国家对一定时期内某些种类犯罪或者一般犯罪进行普遍赦免,这种赦免既赦罪,又赦刑。
而特赦,则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人员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执行,它只赦刑,不赦罪。
刑法学家解释说,特赦只是免除了一定期限的服刑义务,被赦免人依旧是犯罪人员。
中国1954年宪法对大赦和特赦都作了规定,但在实践中只实行过特赦,没有实行过大赦。后来的几部宪法均只规定了特赦,没有规定大赦。
第四:为何要在此时特赦
有刑法学家表示,中国实行特赦制度历史悠久,在纪念抗战胜利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特赦权,展示了中国开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国形象。
可以看做是一种执政党的德政积累,提振执政信心。
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特赦权,目前已经虚置了30多年,激活这一条款,是对现行宪法的创新实践。
溥仪在抚顺战犯管理所接过特赦通知书
第二批特赦战犯50人
第三批特赦人员包括国民党第九兵团中将司令官廖耀湘和伪满外交部长阮振铎等人
第四批特赦人员包括伪蒙疆自治政府主席德王
第五批特赦人员包括伪蒙疆自治政府副主席李守信
第六批特赦人员包括伪满洲国第九军管区中将司令官甘珠尔扎布
第五:七次特赦中哪些人被特赦过
溥仪、杜聿明等曾经被首批特赦。
建国以来,从1959年到1975年对经过教育改造改恶从善的犯罪分子,先后实行过7次特赦。
第一次是1959年9月17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根据毛泽东主席代表中共中央的建议,决定在庆祝建国10周年之际,“对于经过一定时间的劳动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
特赦是中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制度。
按照毛泽东的建议,1959年9月8日,刘少奇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特赦一批确实已经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罪犯的建议》。12月4日首批特赦释放33人,包括杜聿明、王耀武、溥仪、宋希濂、曾扩情等人。
1959年,中央决定以后每年特赦一批战犯,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和1975年相继实施专门针对战犯的六次特赦,共释放战犯556名,另有90名获减刑。
距离这次特赦最近的是1975年2月25日,公安部向中央提交了《关于第七批特赦问题的报告》。2月27日,毛泽东作了长篇批示:“一个不杀”,“都放了算了,强迫人家改造也不好”。1975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特赦释放全部在押的战犯。
第六 如何对这些人员进行特赦
按照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程序 ,由服刑地的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第七 何时完成对这些人员的特赦
今年内,12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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