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科学研究所原所长原震,与下属单位质监站原副站长王明皓合伙,通过从合作单位手里“吃回扣”等方式,5年内贪污、受贿3000多万元。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原震无期徒刑,判处王明皓有期徒刑20年。原震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高院终审驳回原震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间,原震利用担任北京市消防科学研究所所长,王明皓利用担任科研所下属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副站长、临时负责人等职务上的便利作案。两人通过以发票冲账、将应支付给单位的部分合作业务款不入账、签订虚假的劳务合作协议等方式,共同贪污人民币 1746万余元,原震单独贪污446万余元。原震、王明皓两人还通过以无偿提供检测报告、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加快出具检测报告速度等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受贿915万余元,王明皓单独受贿330万余元。在法院审理期间,王明皓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210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3年间,原震和王明皓在质检站与北京盛世瑞安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作检测业务过程中,通过将应支付给单位的部分合作业务款不入账的方式,共同侵吞公款867万余元。盛世瑞安公司经理孙某称,他的公司与质检站2009年开始合作装修材料的检测业务,公司负责招揽业务,由质检站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然后双方分配检测费,开始是五五分成,后变成他们公司得45%,质检站得55%。
法院查明,2011年至2013年间,原震、王明皓利用职务便利,为海盛公司、海泉公司编造纸面石膏板、矿棉吸音板的检测数据,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谋取了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公司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5040437元。
一名证人的证言显示,他听说其他公司有不送检直接用钱买报告的情况后,就找到原震。原震说跟王明皓商量的最终结果是,李某公司的难燃样品中的纸面石膏板和矿棉吸音板也不送检验站检验,由质检站直接出报告,每组交给原震1750元。他同意了原震的要求,就是为了降低成本,继续做业务。另一名证人称,他们公司收的难燃材料中的纸面石膏板和矿棉吸音板是不送检验站分包检测的,每个月王明皓会向原震报一个不送部分的组数,其公司按照每组1750元给原震钱,一直给到2013年3月。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原震犯贪污受贿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震不服上诉至北京高院。北京高院最终驳回原震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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