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诉三判8800万补偿款纠纷不断
2010年底,巩彦荣一纸诉状将张三货、王保文告上法庭,请求解除巩彦荣、张三货、王保文三人共同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书,由原告巩彦荣退还其转让款,并由二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静民初字第151号中显示:2011年5月11日,静乐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三货享有合伙企业石盆圪洞煤矿 25%的股份;被告张三货向原告巩彦荣多支付的110万元,比照股金参与合伙企业清算;解除原告巩彦荣与被告张三货及王保文于2008年6月4日订立的股份转让协议书中涉及原告巩彦荣与被告王保文约定的条款,被告王保文不享有石盆圪洞煤矿25%的股份;被告王保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150 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巩彦荣和被告王保文各负担一半。
南都记者注意到,该一审审判长为巩文选,审判员为吕慧萍、张建忠。其中,吕慧萍当时任静乐法院一庭长。
对静乐法院一审,被告王保文不服,于2010年12月8日上诉至忻州市中院,该法院以(2011)忻中民终字第344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静乐法院重审。
2013 年1月17日,静乐法院重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静民初字第151-2号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巩彦荣要求解除与被告张三货、王保文于2008年6月4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书的诉讼请求。二、被告张三货不存在违约;被告王保文应支付原告违约金150 万元,该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20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巩彦荣与被告王保文各负担一半。
但对巩、张、王三人在煤矿中应占多大股份依然没有明确判出。
原告巩彦荣对此判决依然不服,又上诉至忻州市中院。
2013年4月2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忻中民终字第193号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上诉人巩彦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2年11月23日,静乐县法院委托山西省乾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表明,对该矿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生产经营期间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发现财务混乱,白条不少。
巩认为,要进行股权分配,必须先解决了煤矿整合前的债权、债务清算,否则,补偿款分割了,债权、债务清理更加麻烦。
王保文说,当时煤矿生产经营期间,为了保持平衡、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巩彦荣派出会计,张三货派出出纳,王保文全权负责经营。
张三货以外出办事,不在太原等理由,拒绝见南都记者。
据了解,2010年石盆圪洞煤矿整合时的静乐县原委书记、县长已调离。今天的静乐县委书记李德新、县长王昕都已上任两年以上,但石盆圪洞煤矿补偿款一事依然没有进展。
静乐县一李姓老干部说:“和石盆圪洞煤矿补偿款有利益纠葛的李东青、孙青山、吕慧萍事发,让静乐领导已不敢再沾惹该煤矿股权利益分配,所以一拖至今。”
虚假借贷两法官一副县长相继卷入
因为煤矿补偿款判决及分割产生的利益纠葛,石盆圪洞煤矿的股东和部分法院领导也相继被卷入。
据知情人士透露,李东青在被“双规”期间供出的不止有数名煤老板,还有和其搭过班子的领导干部。王保文告诉南都记者,李东青“双规”期间,他被传唤到忻州,还被关了一段时间。王认为导火索是巩彦荣。
2011年1月11日,忻州市中院判河南工程队贾俊有、朱庆宝胜诉,石盆圪洞煤矿败诉,河南工程队贾俊有、朱庆宝承包石盆圪洞煤矿井下安全生产押金280万元、诉讼费等合计约400万元,该款从静乐财政专户8800万元中划走。
后来张三货和王保文发现该财政专户中另外有922万余元也被静乐法院执行走。于是二人开始合力向有关部门举报巩彦荣。
2013年1月30日,巩彦荣被忻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忻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17日被忻府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法院一审查明,2010年6月23日,被告人巩彦荣以个人名义向被告人李向东所在的太原市保利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该款到期后,巩称无钱还款,提出让李以诉讼的方式套取以巩为法人代表的石盆圪洞煤矿资源补偿款进行还贷,并提出诉讼请求要多于借款项,得到李的同意,后巩伪造两份该矿欠李200万元、 480万元以及月息5分的支条交给李。李以此为据,于2010年12月分别向静乐法院起诉该矿。该法院立案后经过调解、执行,于2011年1月26日裁定扣划该矿在静乐财政局预算外账户存款两笔共922.2780万元至法院账户。2011年1月30日,静乐法院扣除4.278万元诉讼费后,将余款918万元转至李向东银行卡上,李扣除巩欠其公司的200万元后,另向巩借了100万元,余款618万元转给巩,巩将该款使用。
2014年5月24日,巩彦荣以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