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每个在押人员“值”多少钱很“懂行”
黄波不仅仅向李某一人索要过财物。经人民法院认定,2013年7月到2014年4月,黄波在短短10个月时间内,总共向7名羁押人员家属索贿财物将近15万元。
今年46岁的黄波在2003年被榆林市人事局分配到了榆林市公安局工作,案发时在榆阳区看守所负责监管1监区12监室和2监区205监室。为了让在押人员的家属给其贿送财物,黄波唆使身体比较好的尹星星殴打、体罚其他在押人员,就像《水浒传》里面劳城营的“杀威棒”。并告知这些人,如果不想被打,就让他们的家属给黄波送钱。
在这种情况下,黄波的电话,就成为了这些在押人员的“救命热线”,有的在押人员经常是一个月就给家里打一次电话,催促“赶紧给这里送钱”。
黄波显然对每个在押人员的底细都很清楚,对每个人“值”多少钱也很“懂行”。7人中,收受最少的是在押人员纪某家属送的1000元,最多的是井某妻子送的财物近13万元。
尽管尹星星算是黄波在看守所内树立起来的打手狱霸,但其家属为了使他能得到照顾,也给黄波送了2000元钱。经华商报记者走访了解,尹星星被关后妻子带孩子回了老家,其父因为车祸瘫痪在床,全家就靠60岁的老母亲钉鞋修包的微薄收入支撑。
一位知情者告诉华商报记者,黄波的欲望不断膨胀,不断向在押人员家属索要财物,一些家属实在无法承受,就向榆林市检察院举报了他。从相关材料上看,黄波索贿的手段是赤裸裸的,毫无隐蔽性和技术含量,于是检察机关也就很快掌握了黄波的犯罪事实。
争取立功举报同事,终审获刑7年
榆林市检察院很快就取到证据。榆林市检察院指派靖边县检察院异地受理。2014年4月28日,黄波被靖边县检察院刑事拘留,罪名是受贿罪。看守所内的在押人员、在押人员的家属以及替黄波收钱的同学等20人,都指证黄波索贿的事实。在这个时候,黄波向检察机关缴纳了全部赃款以及两部手机。
为了能获得立功表现,黄波被刑拘仅仅三四天,就举报了看守所民警乔彦涛收受钱财的线索。靖边县检察院后来查实,乔彦涛受贿事实成立。2014年5月5日,乔彦涛以涉嫌受贿罪,被靖边县检察院立案。随后,乔彦涛被采取了强制性措施。
2014年12月26日,靖边县法院一审认定黄波犯受贿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7年。法院认为,黄波索贿应判10年以上徒刑,但因有立功表现,加之认罪态度较好、且已经将赃款全部退还,所以从轻判处7年徒刑。黄波不服提出上诉后被驳回。
2015年6月12日,华商报记者针对上述案情,采访了榆阳区公安局主管看守所的副政委李潭。李潭说,乔彦涛确实因为受贿罪,被靖边县法院取保候审。此案发生后,看守所已经及时进行整改。他承认还没有对相关领导进行追责,“必须等到(乔彦涛)刑事案件完了后再说”。
背景
家属给在押人员打钱的制度 可能给“有心人”留了空子
1990年3月,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这部条例25年来未有改动。而在本条例之前,是1954年9月7日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两部法规相距36年之久。
一些法律工作者认为,虽然《条例》规定当地财政部门应当保障关押人员的生活,但是关押人员的生活标准依然很低。如1996年,财政部和公安部联合下发在押人员伙食标准,(1)粮食,17~25公斤;(2)蔬菜,15~20公斤;(3)食油,0.5~1公斤;(4)肉食,1.5~2.5公斤;(5)蛋、鱼、豆制品,1~2公斤。
每个地方根据经济情况制定不同的伙食标准,据媒体报道,2012年广东天河区看守所在押人员是每人每天8元钱;而重庆2011年伙食标准是每月224元钱。从此看来,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伙食标准可能更低。部分在押人员的伙食费的补助,不得不靠家属“打钱”来弥补。
2013年3月17日,来自北京、上海、广东等11省市的11名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寄出了一封《公民建议书》,建议对已实施23周年的《看守所条例》进行修改。这份建议书中称,“出于安全管理与方便被羁押人生活的角度考虑,几乎所有看守所都有日常品商店,有的还设有营养餐等其他有偿服务。但由于看守所自身利益的驱动,加之工商价格监管漏洞,导致看守所商品价格通常是正常市场价的三四倍甚至更高,其间的暴利空间非常之大。据反映,一包在外卖1元的榨菜,看守所内要卖5元;火腿肠统统10元一根……”
此后,尽管地方财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又做了一次重新核定,但是全国各地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标准依然偏低。
一位常年代理刑事案件的资深律师说,国家应该取消家属打钱的制度,如果短时间不能取消,也应该禁止看守所民警代为打钱入账。可以在看守所商店、食堂安装刷卡设备,家属在家就可打钱,没有现金交易,就能较好杜绝以“打钱”为由产生的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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