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360万元注册公司,辩称不知情
2008年,陈宜民和两人商议注册成立巨野国泰建材有限公司,并商定注册资金为360万元。2009年1月初,陈宜民指示祝某先用财政上的钱把资验了,验资后赶紧把钱抽回来。
陈宜民被认定的另一个罪名是挪用公款罪,挪用的360万元是为了注册公司。
2009年1月,陈宜民利用担任巨野副县长、田桥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与田桥镇副镇长杨某、财政所所长祝某等人共谋,共同出资组建巨野国泰建材有限公司,使用田桥镇政府公款360万元作为公司注册资金,办理公司注册登记。
一切按照他们的计划进行。2009年1月13日,祝某用田桥镇政府公款360万元缴纳了巨野国泰建材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当年1月18日,巨野国泰建材有限公司验资完成后,祝某将360万元归还田桥镇政府。
庭审中陈宜民曾辩称,他事先没有安排挪用360万元用于企业验资,杨某、祝某事先也没有向他汇报,他的行为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法院经查,证人杨某、祝某均证实,2008年下半年,陈宜民和他们商议注册成立巨野国泰建材有限公司,并商定注册资金为360万元。2009年1月初,陈宜民指示祝某先用财政上的钱把资验了,验资后赶紧把钱抽回来。而且陈宜民在侦查阶段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陈宜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交代行贿刘贞坚并提供线索,算重大立功
他在接受菏泽市纪委立案调查期间,向调查组提供了刘贞坚在担任巨野县县委书记期间在干部提拔、调整中收受他人财物的重要线索。
陈宜民受审广受关注的一个原因是,他曾是菏泽市委原常委、统战部部长刘贞坚的行贿人。今年1月30日,刘贞坚受贿一案在潍坊中院公开审理。检方共指控刘贞坚44笔犯罪事实,其中41笔犯罪事实均为收受下属贿赂,这其中就有陈宜民。
2007年10月的一天,陈宜民敲开了时任巨野县委书记刘贞坚的家,两人坐在客厅谈论工作上的事,但很快,陈宜民挑明了此行的真正来意:县里快换届了,他想进县政府班子,想当副县长,请刘贞坚帮忙关照。临走时,陈宜民留下了一张10万元的银行卡。
这次走动的确非常奏效。2007年换届时,刘贞坚在组织考察、民主推荐过程中推荐陈宜民为副县长人选。当年12月,陈宜民如愿当上了巨野县副县长。
法院经查,陈宜民是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犯罪事实的,属于自首,而且他在接受菏泽市纪委立案调查期间,向调查组提供了刘贞坚在担任巨野县县委书记期间在干部提拔、调整中收受他人财物的重要线索,后经省纪委对刘贞坚立案调查得以证实。刘贞坚受贿一案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根据法律规定,陈宜民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法院认为,陈宜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冒领、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陈宜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情节严重。陈宜民违背公平、公正原则,为在干部调整过程中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陈宜民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
陈宜民在贪污犯罪中虽不具有法律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自愿认罪,其亲属积极代其退缴大部分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宜民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期间, 如实交待了其行贿的犯罪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陈宜民向办案机关提供了刘贞坚受贿罪的重大线索,经查证属实,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可对其减轻处罚。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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