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多户吃人肉的村庄
古城公社洺北大队西王庄(亦称河西王,《地录》293页),1960年春全村有几户都吃人肉,大队发现后,多次教育制止无效。大队书记耿××下决心抓典型。有一次抓到王××的母亲吃人肉的事实,将其捆绑殴打后,送公社火箭营关押,不久死亡。该庄吃人肉的问题得到制止。
据县委生活检查组组长(中共党员、县法院副院长)陆美(女)1960年汇报,在魏岗公社张任大队检查生活,大队干部向她汇报,蒿庄生产队(《地录》67 页)40多户的村庄,约有10多户吃人肉,几乎天天夜里有人下地扒死人,弄得好多死人户夜间下地看坟,防人扒吃。公社也知道情况,但也无法制止。
观堂公社(集)东一里张庄(《地录》167页)1960年也是一个多户吃人肉的村庄,吃人肉基本是半公开的,谁都知道谁吃,就是不说罢了。孤儿张催粮近门的奶奶就不断用人肉加入张的稀饭中养活了他。
还有亳州市谯城区一位负责同志曾告诉我说,在那个年代里,吃人肉不算什么秘密,他家村庄十里河公社(集)东南港小庙(《地录》215页)1960年春吃人肉的不是一户而是几户。吃过人肉,把骨头都抛在庄附近麦田里,收麦以后,白花花的人骨头,扔的东一块、西一块,是他亲眼看到的。
一次批斗吃人肉的大会
立德公社北王大队李寨生产队(《地录》299页)1960年春一度吃人肉的户越来越多,生产队、大队也制止不下。他们无奈,就决心抓典型、搞批斗办法解决。经过几天注意,抓到一个几次吃人肉的老中农李和尚的老婆,召开群众大会批判斗争。主要是几个干部发言,“你破坏”、“你犯法”、“你往政府脸上抹黑” 等等。最后大队负责人总结说,今后谁再这样(指吃人肉)就法办谁,关死你监狱里等等。这次批斗大会,确实起到了震慑作用,李程氏等几户存有人肉的赶快把肉埋了。从此,没有发现再有吃人肉的情况。
两起抢吃人肉的闹剧
一是,据农业银行离休干部王××述说:我家住五马公社泥店集西南王楼村(《地录》114页)。1960年春,农民有不少因饿而吃人肉。为了制止问题的蔓延,大队下决心抓典型示众。村里王××的前妻多次吃了人肉,一天刚把煮熟的人肉捞到大盆里就被干部抓获。干部把本人和煮的熟肉一起送到大场里,召开群众大会准备批判斗争。会未开始,到场的人均闻到肉香,久饿难忍的农民,有人说我来尝尝,伸手拿一块就吃,接着一哄而起,抢夺争拿,乱成一团。转眼把一盆人肉抢吃一光。王××说:“我爱人在场也抢吃一块,并说很香。”干部们尴尬惊呆,大会不宣而散,不了了之。
二是,据李玉显、李兴勤父子回忆:在双沟公社(原康庄后改为李营大队)后李营(后湖)生产队(《地录》276页),1960年春吃人肉事屡有发生。农民李春祥家刚煮好一盆人肉,被村干部逮了个正着。干部认为人赃俱在,除大训李春祥家人以外,喊人开斗争大会,肉刚端出,就被饥饿的农民一哄而上、抢吃一空。干部惊呆了,再也没有办法,只能收场。半个世纪过去了,前后李营的老年农民还不断讲述这些悲惨故事。
老公安谈“特案”
尚振华是从县级亳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岗位离休的。1990年代,我们经常见面谈论大饥荒问题。他曾多次跟我说,他1960年在县法院任秘书时审判的“特案”,大杨公社钓台生产队(《地录》239页)张秀英(女)由于当时饥饿把自己饿死的小孩吃了。不久又打死邻居家的小孩。案发被捕,审讯供认不讳,判处死刑,正在办理手续中监毙。
田朝珍,1950年在城里派出所参加工作,1990年代在县卫生局副局长岗位上退休。1996年7月与我同在老干部病房住院期间,他告诉我说:1960年春,他在县公安局工作时,曾带领侦破组到五马公社黄营大队郭桥村(《地录》90页)破获了一起杀死一名13岁的男孩连臣的“特案”。凶犯杀死连臣当夜煮吃,白天在村口路旁充猪肉出售。凶犯(57岁,其名字再也记不清了)逮捕后经审讯,承认全部事实,判处死刑未执行前死于狱中。他坚信在公安局“特案”的档案中一定能查到该案。
张长富,1952年从阜阳地委调亳县公安局任侦察股股长,1986年从亳县大寺闸管所主任岗位上离休。2000年以后,我们曾多次在老干部病房住院。张多次给我讲过:1960年春,他与县公安局刘德炎在十九里公社大寺集(《地录》159页)西头破获的一起一个农妇李××(名字记不清)杀人家两个小孩吃肉的 “特案”。这个女人20多岁,丈夫外出当工人,一人独自在家生活,本人极度饥饿,身体瘦弱。审问时似乎有点精神失常。1960年春她打死本集孙乐意7岁女儿吃肉,不久又打死本集姓马的4岁外甥男孩。我们一开始就在其屋内翻出了用刀砍开的小孩身子,把尸体对接后,少了个头没找到。时由刘德炎同志拍照后抓捕。后来公安部来人检查工作时汇报请示,判为死缓。在关押十几年后,大概在1975年左右释放。这时张已在大寺闸管所任主任,从而知道了该女释放后与大寺食品站职工王学诗的儿子结婚。
时振生是位老公安,文革前任县公安局副局长,五马公社李吉楼大队人。他对我讲:我家乡大队所在地李吉楼村(《地录》115页)有一名叫小车子的富农分子,独身一人于1960年春饿死后,因家无人,近门几户商定将其分吃。之后无人提及此事。
他还对我说:1958年他被错打为右派分子,公安局把他放在县城隍庙营教所与犯人在一起劳动。在此他认得了一个女犯人王福兰是五马公社(集)人(《地录》83页),是因卖人肉而关押劳教的,以后情况不详。
一位老公安,中共党员,在县市公安局工作几十年,家住五马公社泥店(集)(《地录》113页)大队第四生产队。1958年该队放出亩产水稻4万多斤特大 “卫星”,受到县和国务院的奖励。他很沉痛地跟我说:放“卫星”给他们造成了严重恶果。1960年,我们四队160口人,饿死30多人,更严重的是发生了人吃人事件。“特案”不仅我们队有,第七队最多,有说是7户,也有说是9户。多年后没人再去计算,反正是真事,谁也不能否定。我亲眼看过煮熟的人肉,拔净汗毛与猪肉很难区别。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