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山东高院官微上公布的聂树斌案听证会现场情况。图/山东高院官微
原标题:聂树斌案听证会“对质”行刑时间
山东高院微博直播聂案听证会;律师指聂行刑日期差错、其签名被伪造等问题,河北公检法一一反驳
新京报讯(记者卢美慧)昨日下午,山东高院就复查聂树斌案召开听证会,听取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原办案单位代表意见,法学界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参加了听证。山东高院官微对听证会进行了文图直播。
听证人员填写了不记名意见表并投放意见箱。昨日23时45分,审判长宣布听证会闭会。
山东高院表示,为避免先入为主,聂树斌案原办案人员不出席听证会。河北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分别指派工作人员,作为原办案单位代表参加听证会。
聂案代理律师李树亭提交多项证据声称,聂树斌行刑日期存在重大差错、案卷中聂的签名多处系伪造等问题。河北公检法机关对其提出的问题一一回应,表示无证据证明聂曾遭刑讯逼供,行刑时间无误;至于签名涉嫌伪造,系书记员工作疏忽。
律师:25.8℃跪雪地里被枪决?
李树亭提交多项证据表明,聂树斌行刑日期存在重大差错,侦查阶段聂曾遭刑讯逼供,案卷中聂签名多处伪造等问题。
聂行刑日期存在重大差错
案卷显示聂树斌被执行死刑日期为1995年4月27日,根据石家庄市气象局气象资料,当天的气温为25.8摄氏度;但执行枪决的照片显示,聂树斌当时身着羽绒服跪在雪地中,现场人员也均着冬衣。气象资料显示,1995年4月至1996年2月间,只在1月13日至2月16日有过两次降雪。
此外,案卷中还有一份聂树斌亲笔书写的刑事上诉状,签署日期为1995年5月13日,经过山东高院聂案合议庭鉴定,证明上诉状签名是聂树斌本人所签。
结合以上两点,李树亭认为,聂树斌实际行刑日期是1996年1月13日以后,不会是案卷显示的1995年4月27日。
狱友证明聂曾被刑讯逼供
听证会上,李树亭还递交了曾与聂树斌同监室的狱友纪某某的证言。纪某某目前在保定监狱服刑,他先于聂树斌进入看守所。据其回忆,聂树斌少言寡语,不怎么爱说话,特别瘦。由于两人年纪相仿,因此经常聊天谈心。二人交流最多的,就是分别被刑讯逼供的事情。纪某某称,聂树斌向其表示曾经遭到刑讯逼供。
此外,据聂树斌母亲张焕枝讲述,一审期间聂会见律师时一直哭,律师问其第一次为何不承认强奸杀人时,聂未吭声,问他第二次为什么承认了,聂说:“打哩”。
现场办案笔录地名“穿越”
听证会之前,李树亭和陈光武在查阅卷宗后发现,一二审卷宗中至少6处签字涉嫌造假。其中包括,一审阶段在送达起诉书的笔录上聂树斌的签名、在送达起诉书笔录之后的送达回证上的签名、一审审判笔录上的签名、一审判决书的送达回证的签名、二审刑事判决书送达回证的签名、执行死刑前验明正身的签名。
在律师提出鉴定申请之前,山东高院已就案卷中所有聂树斌及其家人的签名进行鉴定,确认签名为伪造。
此外,一份签署于1994年8月12日的现场笔录中,出现了多处“新华路”、“新华西路”的名称,而该路段的名称本为“石获南路”或“石获公路”,根据石家庄市区划地名办公室资料,2001年民间才有“新华路”的俗称。李树亭认为,这份现场笔录形成于2001年后,系造假。
对王书金案采用双重标准
李树亭认为,聂案中,没有任何人指认、控告聂树斌实施了强奸、杀人行为,公安机关在未掌握任何犯罪事实或证据的情况下,仅因为聂树斌骑了一辆蓝色山地车就将其锁定为嫌疑人并抓获。
李树亭称,聂树斌案既无直接人证、也无直接物证,两审判决仅依靠聂树斌的口供作出;而聂的供述无论作案时间、地点、过程、杀人工具等都互相矛盾、漏洞百出。
关于王书金案,李树亭认为,王书金供述西郊玉米地案没有任何外界信息源影响,是主动认罪。根据他的供述,在作案时间、地点、过程以及受害人长相穿着、抛埋衣物地点等,都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特别是对案发现场遗落的被害人钥匙这一隐蔽性细节的供述,更多指向此案为王书金所为。
李树亭认为,河北各级法院在审理王书金案中,对王书金多次供述的西郊玉米地案不予确认,在犯罪事实及证据认定上采用了双重标准。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net.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