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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党委书记看守所内猝死 事发抚顺市第一看守所尸检发现其右侧肋骨骨折家属起诉公安局索赔235万目前已正式立案
辽宁省抚顺市前甸镇党委书记刘宝龙因涉嫌受贿罪被羁押在抚顺市第一看守所,不到一个月突然死在看守所里。家属认为看守所未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抚顺市公安局赔偿235万余元。法晚记者获悉,4月17日,抚顺中院已正式对该案立案。
事发
死亡12小时后
家属接到通知
46岁的刘宝龙生前系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党委书记。2013年11月13日上午9时,他在顺城区政府办公楼被新抚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带走,当天晚上5点,刘宝龙妻子宋长芬接到纪委通知,说刘宝龙被检察机关带去询问。3天后,刘宝龙被新抚检察院监视居住。
2014年1月14日,刘宝龙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羁押在抚顺市第一看守所,1月22日被批准逮捕。
2月11日9时许,抚顺市第一看守所通知宋长芬,刘宝龙于前晚8点多因病死在看守所,此时距刘死亡时间已过去12个小时。
之后,包括宋长芬在内的家属在看守所观看了一段监控录像。
宋长芬对记者说,“从监控录像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刘宝龙在死亡当日下午5点36分开始发病,他用手捂着头并示意监友报告。监友按铃报告多次,到5点44分才有人来监室门口看一下。直到6点26分才有人拿来两片药。那时刘宝龙是被两个监友搀扶到窗口,接药后便就近躺下,此后再也没有起来。”
初步诊断为猝死之前体检正常
宋长芬称,发病之后的两个多小时,没有任何人进到监舍里面对刘宝龙进行详细认真的检查,“直到晚8时许,监友再次报告刘宝龙可能不行了,这时才有人第一次打开监舍的大门进到里面,刘宝龙被抬到外面,这时候他已经完全不会动弹。”
抚顺市第二医院急诊病历显示,刘宝龙就诊时间是当日20时19分,该病历“现病史”显示:“发现神志不清近半小时,呼吸心跳逐渐停止。约今日下午5点余该患曾诉头迷,恶心呕吐胃内容物,抽搐史不明。”
该病历还记载:当日20时40分,心电图显示直线。初步诊断结论为猝死。
据宋长芬说,刘宝龙在前甸镇任镇长和党委书记七年,身体健康。事发前刚刚做过体检,身体一切指标正常。
尸检脑血管畸形右侧肋骨骨折
宋长芬申请进行尸检。法晚记者看到落款为辽宁省检察院出具的鉴定文书内写明,刘宝龙“因小脑蛛网膜下腔血管畸形,引起小脑蛛网膜下腔出血、硬脑膜下血肿、第四脑室及双侧侧脑室积血,最终导致脑功能障碍而死亡”。
宋长芬认为,“该鉴定结论只说脑血管畸形,但没有说明是先天性的,还是继发性的?与抢救不及时是否有关?”
鉴定文书分析论证部分写道,刘“右侧第5、6肋骨骨折,伴周围肋间肌出血,以上损伤均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
此外,宋长芬还看到“刘宝龙的脸面部肿胀,尤其左耳前部肿胀比较严重”。
起诉申请赔偿遭拒诉讼索赔235万
2014年11月5日,宋长芬向抚顺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申请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913520元,生活费5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理由是“赔偿义务机关抚顺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刘宝龙突发急病(且)未及时给予救治而致死亡”。
两个月后,宋长芬收到“抚顺市公安局抚公赔决字【2015】00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结论是:不予赔偿。
这份“国家赔偿决定书”记载,抚顺市检察院驻市看守所检察室作出的《关于刘宝龙死亡情况调查报告》,认定“刘宝龙不是自杀,或者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他杀、体罚虐待、击毙等外部原因作用于人体造成的死亡,属于突发疾病导致死亡”。
于是,宋长芬向抚顺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抚顺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赔偿的决定书,并判令抚顺市公安局赔偿刘宝龙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教育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35万余元。
抚顺中院已正式立案
法晚记者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发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患病未得到及时治疗而死亡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根据《看守所条例》的规定,看守所是对被依法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予以羁押的法定场所,并负有保护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人身安全的法定职责和义务。看守所履行上述职责的行为,是行政法规赋予的行政职责行为,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国家侦查权的司法行为。因此,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患病未得到及时治疗而死亡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程序处理。”
4月17日,宋长芬接到了抚顺中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书称,宋长芬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立案审理。
尸检鉴定文书写明,刘宝龙右侧第5、6肋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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