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上午,一名中国老人在长城游玩时,被一名急速冲下台阶的外国女子(加拿大籍)撞倒。老人的头因不幸撞上墙砖,竟当场身亡...事后,警方认定这是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范畴,建议走民事诉讼程序,之后便放了这名外国女子。10日,死者的外甥女陈女士向媒体介绍,自事发后,家属始终未见到肇事者。据他们了解,女子所属研修团队队友订11日机票,即将回加拿大。
“现在不知道怎么办了。”死者大儿子孙先生表示:“警方一直说不会让肇事者离开的,但肇事者在哪里现在被控制到什么程度都不知道。”看得出,老人的家属对警方的认定不满。他们认为,仅通过口供便认定这是意外事件,非常不妥。如今,死者的外甥女陈女士撰写了一封公开信,希望怀柔警方立即作出限制该女子出境的决定。而一些围观的网友更指责警方这是在“偏袒外国人”。
老人生前照
那么,在这起事件中,警方未对撞人的加拿大女子采取强制措施是否合理?在日常遇到涉及外国人的纠纷和案件时,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呢?让我们来听听律师是怎么说的吧!
1、不限制加拿大女子出境是否合理?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的董纯钢律师说,中国法院的诉讼大致分为三类:刑事、民事、行政,而公安机关的职责主要是处理刑事或者治安类的案件,比如故意伤害致死、卖淫嫖娼等。如果不涉嫌违反《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原则上公安机关也没有权力去介入,在这件事情中,公安机关很可能就是从这个角度考虑的。
肇事外籍女子
不过,考虑到案件的背景显示这可能是一起民事争议,老人的家属有可能向法院申请一种“行为保全”的措施,要求法院限制加拿大女子出境。
这是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但问题是,由于那名外国女子今天就要离境,情况比较特殊,所以先起诉、再申请“保全措施”,很可能来不及了...
对此,董律师表示,《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还有一个“诉前保全”条款,可以允许老人家属现在就去法院申请一个“诉前保全”的措施。在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之后,受害人家属必须在30天之内提起诉讼,否则保全措施将被解除。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net.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