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山看守所
不久前,民主与法制社记者接到报料称:2013年6月份,上海宝山区看守所内,出现了一条写满文字的男士绿色内裤,其内容与“公关”“减刑”有关。
报料者还称,这条内裤是有人从外界递给一名在押嫌犯的,接收人名叫丁强(化名)。2011年6月30日,丁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简称宝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8年。
在这条内裤出现后的2013年12月19日,宝山区法院就丁强案再次作出判决,刑期变成了6年。
同时,记者还发现,国内不少网络论坛上,也充斥着大量“宝山区看守所内裤事件背后有司法腐败现象”的举报帖。
这条内裤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
内裤里的“暗语”
记者在要求匿名的人士提供的内裤图片中看到,第一个裤脚位置写着:“我两兄弟梦想的目标,‘昆泰’计划1000立方米2台,全部安排好了,等着你,还有共同商量好的事情,都会兑现。”
而“‘昆泰’计划1000立方米2台”被指是暗语。第二个裤脚写着:“兄弟,一切按我们商量的办,现在路子全面铺开,我回来给钢打了好几次电话,到6月10日(2013年,记者注)钢把材料发给我,我收到材料开始操作。”
另外,该条内裤的白色裤带上显示:“托杨6月24日(2013年,记者注)的信,我收到,你放心我已经安排好,钢、夫不配合也没关系,他们不给我打电话,我会主动给他们打,我承诺你的事情一定照办。”
“我的目标是兄弟早日出来,现在该打理的都打理好了,等你出来再答谢人家,兑现你的承诺,你快见到太阳了,盼早日相见。”裤带上的内容还称。
2015年3月19日,记者就此事向宝山区看守所提出采访要求时,对方称:“不会对媒体回应,只对自己的上级单位回应。”
另外,记者从上海官方获悉,被羁押于宝山区看守所的丁强,原系江苏泰州振昌钢铁有限公司(简称泰州振昌)总经理,2009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
泰州振昌前身为泰州沪俞公司,2006年开始,上海振昌金属资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振昌)陆续注资7亿元后,收购了泰州沪俞公司股权,后更名为泰州振昌公司,原沪俞公司控制人丁强被任命为泰州振昌总经理。
一熟知此案的人士介绍说,丁强之所以在2009年被刑事拘留:“原因是他在任职期间,涉嫌利用管理公司的便利条件以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手段侵害上海振昌和泰州振昌合法权益。”
记者在宝山区法院“(2010)宝刑初字第906号”刑事判决书中也看到:被告人丁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但丁强并不服此判决,很快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上海二中院或二中院)提出上诉。直到快两年后的2013年2月4日,上海二中院才下达刑事裁定书,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同时撤销“(2010)宝刑初字第906号”刑事判决书。
此后不久,就发生了有人从外界向羁押在看守所的丁强递去“文字内裤”的事情,且内容充斥着“打点”“答谢”等敏感词语。
意外的通话录音
值得一提的是,在上海二中院撤销宝山区法院一审判决后,国内5位知名刑法学专家陈兴良、张明楷、刘明祥、周光权、林维就该案进行了一次论证,集体认为丁强的行为的确构成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
到了2013年12月19日,宝山区法院再次就丁强案作出的“(2013)宝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丁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此前的“犯合同诈骗罪”被拿掉。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调查得知,就在“(2013)宝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下达后,上海振昌派驻泰州振昌的财务部长陈某兰,曾就该结果打电话咨询了案件审判长张军(化名)。
记者在获得的陈某兰与张军的通话录音中听到,陈就此判决表示疑惑,但张军回应:“我们的意见不是判决书的意见,只能这么说,宝山法院的意见肯定不是判决书的意见。”
录音中张军还提到:“我们上层把不住的事情,都控制不了的事情,不要说,我这个小小的法官,这案子,已经掺杂了太多其他的东西了。”张军并坦承:“作为我们基层法院来说,也没办法。”
通话最后,张军告诉陈某兰:“我们宝山法院肯定是没什么办法了,只好这样讲了。”
近日,记者见到了陈某兰。据陈介绍,她此前也在司法系统任职,退休后,被上海振昌聘请担任财务人员。
陈某兰向记者证实了通话的真实性:“我一开始根本没有想到录张军的音,只是想问问案子的情况,但他说道‘基层法院都是上面牵着鼻子走的时候’,我觉得这个案子有猫腻,才让我徒弟拿来录音笔。”
陈某兰还说,这份通话录音后被上海振昌送到了纪检部门,2014年中央第二巡视组在上海巡视期间,她还专门被巡视组人员叫去,询问有关录音之事。
“宝山区检察院也知道这份录音。”陈某兰称。另有知晓此案的人士介绍:“张因为录音的事,写了好几次检查,搞得很被动。”
另外,就在“(2013)宝刑重字第1号”判决书下达后不久,宝山区检察院就该判决,向上海二中院提出抗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也拿到了这份“沪宝检刑抗[2014]1号”刑事抗诉书。
宝山检察院称:“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事实与证据,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宝刑事重字第1号一审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丁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的判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与公平,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多名关心此案的人士,原以为这次抗诉会给案件带来转机,但2014年12月9日,上海二中院下发“(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注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net.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