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刊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的文章,首次提出周永康、薄熙来从事“非组织政治活动”。
3月18日,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4)》白皮书,报告中重申,“教育干警充分认清周永康、薄熙来等人践踏法治,破坏党的团结,搞非组织政治活动的严重危害。”
什么是“非组织政治活动”?这一连续出现两天的罕见提法,应该怎么理解呢?
专家:搞得像四人帮、试图获取权力
昨日,北大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在接受《北京青年报》采访时表示,最高法在报告中提及非组织政治活动,说明了两点:“一、这个政治活动是非法的;二、这个政治活动不符合正式的组织程序和要求,搞得像四人帮,搞小的利益集体,试图获取权力,影响公众的政治态度。”
他还表示,“非组织政治活动,可能参与人有政治野心,想要超越组织的程序和监督。”
非组织活动是党建中的常用说法,小编整理发现,官方在表述中也多次使用过这一说法。如2014年12月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给予周永康开除党籍处分,对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次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指出,“坚决反对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决不允许在党内搞任何形式的非组织活动,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而今年1月13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纪委五次全会上也曾强调:“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违背组织决定。”
可见,非组织活动,与“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颇有关联。甘肃省委组织部网站“甘肃组工网”2009年12月14日曾刊文称,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是指在党内搞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的行为。
该文称,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是分裂党和颠覆党的犯罪行为。共产党员决不允许参加反对党的秘密组织,决不允许背着党有组织地进行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相背离的活动。党内的派别活动不仅在思想上腐蚀党,在政治上败坏党,削弱党的战斗力,阻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而且从组织上瓦解党,最终导致党的分裂。
“非组织活动”将受到什么处分?
对于非组织活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早已有相关规定。《条例》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从周永康和薄熙来均被开除党籍来看,两人的“非组织活动”属情节严重。
除党纪外,两人也难逃国法的惩处。2012年,济南中院对薄熙来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被依法判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目前,周永康已被移送司法。今年两会期间,就如何审判周永康,最高法也首次做出公开回应。最高法院长周强表示,会“依法公开”进行审判。关于“非组织政治活动”的详情,或许将在届时揭晓。
资料来源:人民日报、北京青年报、甘肃组工网、中国网、央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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