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专家认为,法律应尊重合法先占,没必要将惊喜变成黄粱一梦。
针对新疆牧民捡到狗头金事件,2月7日,青河县组织联合调查组前往阿尕什敖包乡牧民家了解查看。而对于金块是否上缴国家,如今学者们意见也各有所见。
青河县政府工作人员在接受中新网采访时说,新疆青河县政府2月6日上午关于牧民狗头金发现一事联合多部门进行商议。组织国土、矿产、公安等多部门联合调查组前往实地核实情况,将给网民公开回应。报道称,此次调查主要针对狗头金是不是真金,到底有多重,含金量的成分等多项数据。
北京市法理学会副会长吴庆宝在接受《环球时报》采访时认为,通常情况下,贵重金属品很难在地表被发现,需经开采、选矿、提炼等环节才能见庐山真面目。而未经开采即所谓“富矿”,不属于地下埋藏物是肯定的。同样因为发现、得到于国家的土地之上,其所有权关系应当是明晰的,并非必然的谁发现就应当归谁。
吴庆宝说,发现狗头金的牧民在这件事情中并非没有权利,起码牧民应当享有狗头金的发现权。在以往的司法案例中,发现人大都是将所发现物质交给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后者会从评估特定物价值中,拿出30%-50%奖励给发现者本人,以示对发现者本人发现行为的肯定和褒奖。然后,假如牧民没有公开,自己把狗头金藏起来,时隔数年再拿出来高价卖掉,虽不会构成盗窃,侵占犯罪,但起码也会构成民事上的不当得利,有关部门只要知道了事实原委,就有权将其索回。到那时,牧民再想得到国家奖励为时晚矣。
吴庆宝认为最好的解决办法是,牧民将狗头金交给国家,国家对牧民进行褒奖。
然而,《环球法律评论》杂志副主编支振锋却不这么认为。他表示,狗头金是无主物,归先占者。支振锋称,法律虽然规定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无序的滥采、滥伐、浪费,防止“公地悲剧”,保护环境,保证可持续发展,而不是与民争利。对在野外偶尔发现的狗头金,不能简单地解释为“矿产”而视为国家所有,它们顶多不过是有点特殊的石头而已,哪怕这个特殊性是贵重。
因此,此次新疆牧民所捡到的纯系偶然发现的无主物,而非有意识勘探或开采的“矿产”,未妨碍国家或社会的公共利益,无损于矿产及自然资源开发秩序,无损于环境保护,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它不过是老百姓生活中有益无害的“惊喜”——尽管这个惊喜有点大。法律应尊重合法先占,没必要将惊喜变成黄粱一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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