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4年的最后一个月,3位备受媒体关注的贪腐官员等来了他们的判决。
12月9日,被媒体称为“广州最大贪官”的广州市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经理张新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法院认定其贪污2.84亿余元;受贿金额高达6130万元人民币、4259万港币。
12月10日,河北廊坊中院对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刘铁男无期徒刑。法院认定其受贿金额为3558万余元。
12 月24日,备受关注的新余市人大原主任周建华受贿案二审宣判,一审被判死缓的周建华被改判为无期徒刑。二审法院认定其受贿人民币1006.3114万元、美元1.2万元、港币15万元、金条3根(每根重50克)以及价值人民币23.58万元的财物。认定的受贿数额比一审时少了17万元。
不同的判决结果,引发的不仅仅是公众的关注。
2014年12月25日,因受贿2000余万元一审被判死缓的昆明铁路局原局长闻清良案二审开庭。闻清良在庭上问道:“受贿3000多万元的才判无期,为什么判我死刑?”
那么问题来了——官员贪多少该判死刑?法官量刑的尺度如何把握?在贪腐金额之外,是什么在影响量刑?
贪腐金额是量刑中最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
在给出答案之前,先来普及一下我国的死刑制度以及有关贪腐罪行的刑罚规定。
死刑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缓制度是中国的独创,两年内若无新的犯罪,则自动转为无期徒刑。
《刑法》第383条规定,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现行刑法对贪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主要取决于涉案金额的大小。若单纯按此标准,即10万元以上,则以上4人的涉案金额都已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处死刑”的标准。很显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个17年前制定的贪腐犯罪定罪量刑金额标准,已不适用于今天,当下贪腐官员的涉案金额动辄达百万、千万甚至上亿元。
201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删去了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以“弹性区间”取代现行以 “固定数额”为基础的贪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草案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
《尚书·吕刑》中规定,“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其大意是说,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刑罚的适用其轻重程度各不相同。这种刑罚思想和制度,受到历代统治者和思想家的普遍重视。
这一思想体现于贪腐的罪与罚上则是,不同的社会发展时期,相同的贪腐金额往往对应着不同的刑罚。
2010年之前:贪600万元以上,多被判死缓
2013年之后:贪1000万元以上,多被判无期
贪腐金额虽不是唯一的考量因素,但一定是量刑中最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梳理发现,2010年以前,相当部分省部级官员贪腐金额达到600万以上被判处死缓,例如,2007年安徽省政协原副主席王昭耀受贿 704万余元被判死缓,2008年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受贿696万余元被判死缓,2009年吉林省人大原副主任米凤君受贿628万余元被判死缓……2010年后,被判处死缓的官员受贿金额大多已经在1000万元以上,例如,2011年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宋勇受贿1022万余元被判死缓,2012年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宋晨光受贿1263万元被判死缓……
2013年是一个转折。
中央政治局原委员、重庆市委原书记薄熙来案在这一年宣判。薄熙来单独及与其妻、其子共同受贿的金额共计2179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而他并无自首、认罪及立功等从轻或减轻刑罚的情节。有评论认为,在中国慎用死刑的原则下,法院判薄熙来无期徒刑比判其死缓的国际影响或许更好一些。
同在这一年,受贿1223万元的山东省原副省长黄胜以及受贿1919万元的吉林省原常务副省长田学仁也均被判处无期徒刑。
再后来,2014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王素毅受贿1073万余元被判处无期徒刑;2014年10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李达球受贿109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相比之前受贿金额在1000万左右被判死缓的官员,2013年后这些贪腐官员的刑罚明显要轻许多。跟刑罚整体的轻刑化趋势一致,对贪腐官员的判罚也体现了轻刑化趋势。
再来看周建华案的改判。二审法院认为,庭审中周建华认罪态度不好,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周建华的受贿数额为1000万余元;在审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其收受付某等人共计900余万元的受贿事实;本案赃款大部分被追缴;同时核减了其部分犯罪数额,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周建华犯罪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量刑偏重。
二审法院的判决基本符合2013年后1000万余元的贪腐金额对应无期徒刑的趋势。至于一审法院做出的死缓判决,周建华个人则怀疑,是因为自己举报苏荣而遭到的“打击报复”。
另一方面,限制、减少死刑的适用是当前死刑改革的方向,尤其强调对非暴力犯罪要严格限制、减少适用死刑。这其中当然包括对非暴力犯罪的贪腐官员严格限制、减少适用死刑。
贪腐金额亿元以上,必死无疑?
2000年之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高官只有5名: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全国人大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国家食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因贪污受贿的经济犯罪被处以极刑;河南省原副省长吕德彬因买凶杀妻的暴力犯罪被执行死刑。
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认为,“目前的总体趋势是,一般没带命案、贪腐行为没有涉及到重大的民生工程如医疗卫生等直接危害人们重大人身安全的,不判死刑立即执行。”
但那些贪腐数额远远超出社会容忍底线的贪官也被判处了极刑。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net.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