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高院二审裁定书显示画圈处,呼格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呼和浩特市检察院讯问笔录中,呼格多次表示自己没杀人,之前的供词不真实
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18年前呼格吉勒图被关在此处,如今赵志红也被关在此处摄/记者 吴海浪
今天,呼格案进入再审已超过一周,呼格父母正等消息 摄/记者 吴海浪
11月20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备受全国媒体关注的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
随后,呼格父母及其代理人获准查阅当年的案卷。《法制晚报》记者也从相关渠道获得一份1996年5月7日呼格在呼和浩特市看守所内接受讯问的笔录。在本次谈话中,呼格向检方表明自己遭到诱供,推翻了之前警方录的口供,称并未杀害被害人。
这份笔录中的内容与呼格案一审判决书和二审裁定书中所表述的“被告人呼格吉勒图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完全相悖。
检方的笔录 呼格曾翻供 称并未杀人
记者调查发现,在当年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该案的刑事判决书(1996 呼刑初字第37号)和1996年6月5日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6 内刑终字第189号)两份文件中,中院和高院都认定呼格吉勒图奸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中院的一审判决书称,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是酒后到案发的公共厕所外窥视,当听到女厕所内有人解手,便进入女厕将正在解手的被害人脖子搂住,后采取捂嘴、扼颈等暴力手段将其按倒在便坑隔墙上,强行将被害人的衣裤拉下,对其进行流氓猥亵,当听到厕所外有动静,才逃离作案现场,而该女子因为被扼颈致窒息当场死亡。
同时,判决书中还指出,上述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及现场勘查等笔录在案佐证,且被告人呼格吉勒图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六十条一款、第五十三条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外,内蒙古高院在裁定书称上诉人呼格目无国法,案件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以严惩。同时也提到被告人呼格吉勒图“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从相关渠道获取的笔录显示,事实并非如此。在讯问阶段,呼格曾对检方明确提到自己并未杀害他人,且此前承认的犯罪事实都是假的。
1996年的5月7日,这是呼格被枪决前的一个月,他在呼和浩特市看守所内接受了检察院的讯问。就在此次的谈话中,呼格推翻了此前的供词,向讯问人多次表明自己并没杀人,之前承认的供词并不真实。
呼格说“我以前讲的不是真的,当时公安局说我讲了就可以回家,而且当时我尿急,想讲完了就可以尿去了。后来公安局的人跟我说那个女的没死,认出我来了,所以我才全讲了(指承认杀人事实)。”
询问人继续提问,让呼格“如实交代”。呼格再次表明:“我今天讲的全部都是真的,在公安局一开始讲的也是真的,后来他们认为有很多疑点讲不通,他们告诉我那个女的没死,而且我当时尿急,他们说我讲完就可以上厕所可以回家,所以我就那样讲了,讲的都是假的。”
检方问他是否掐死了那个女人,呼格回答没有。
对方问他是否知道当时厕所内的女人穿什么衣服,呼格说不知道。检方继续追问:“你以前交代得很清楚,交代过那个女人穿高领秋衣,怎么现在不知道了?”呼格回答:“那是我猜的。”
按照我国的侦查程序要求,当事人有重大翻供行为后,侦查机关需要重新侦查。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net.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