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者称,临汾副检察长李国希女儿曾持有3个山西户口,其中一个已迁入北京落户。
举报者、原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局长李青明 摄/法制晚报记者 于海强
李青明所称的“李某”目前落户的海淀区望河园小区 摄/法制晚报记者 于海强
2014年7月下旬开始,原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局长的李青明,开始向有关部门实名举报山西省临汾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国希等人。
李青明称,李国希女儿曾持有多个户口及身份证号码,其中一个户口已迁进北京。
2014年7月至8月,《法制晚报》记者在北京、山西调查发现,临汾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国希的女儿“李某”,曾持有身份证号码相同的两个洪洞县户口,此外,还曾有一个临汾市尧都区户口及身份证号码。
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一章第三条中也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
另据法晚记者调查获悉,“李某”2008年5月获得的北京市小城镇户口,就是从其中一个洪洞县的户口迁移而来。目前其户口已从北京市房山区某镇迁至海淀区。
据举报者李青明透露,李国希的家人在北京市海淀区望河园拥有近千万房产。法晚记者从该小区物业处证实,该小区内一套价值不菲的房产业主,系“李某”。
洪洞原公安局长 实名举报临汾市副检察长
2014年7月下旬,曾担任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局长的李青明,开始实名举报山西省临汾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国希。
李青明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之所以实名举报李国希,是因为他认为时任临汾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的李国希在主办自己当年涉嫌贪污受贿一案时,存在证据造假等问题。
根据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08)尧刑再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显示,2002年7月,时任洪洞县公安局局长的李青明,因涉嫌贪污罪被临汾市检察院刑拘,同年8月被批捕。
2003年9月,临汾市浮山县人民法院以李青明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007年,李青明提出申诉,2009年,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宣布再审判决结果:“原审认定李青明犯贪污、受贿罪的三项事实的主要证据,尚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存在瑕疵,因此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最终,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浮山县人民法院(2003)浮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青明无罪。
但彼时李青明已被“双开”,坚称自己清白的李青明,也曾多次向山西省相关部门反映自己的遭遇,自此走上举报维权之路。
●举报一 李国希女儿曾有3个山西户口
李青明称,临汾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国希的户口,一直是在临汾市尧都区,而他1985年出生的女儿“李某”,在山西就曾持有3个户口。
李青明向法晚记者介绍,“李某”曾持有山西省洪洞县的两个户口,以及临汾市尧都区的一个户口。
李青明称,“李某”在临汾市尧都区的户口与李国希夫妻二人现在的户口住址一致。
此外,李青明的举报信还提供了洪洞县两个同样叫“李某”的户口,其住址均为“洪洞县城内古槐北路无地址门楼牌号”。这两个户口中,其中一个已“迁出省外”。
法晚记者注意到,根据举报信提供的信息显示,上诉3个户口的姓名均为“李某”,出生日期同为1985年6月13日。
蹊跷的是,根据举报者提供的信息显示,上述两个洪洞县“李某”的户口,对应的是同一个身份证号码:14260119850613××××。而和李国希户口住址相同的临汾市尧都区“李某”户口,对应的身份证号码为:14100219850613××××。
对此,李青明称,上述3个户口中的“李某”是同一人。李青明称,“李某”在洪洞县的两个户口所对应的身份证号码前6位是:142601,这个号段,实际上是临汾市尧都区的身份证号段,而洪洞县的身份证号段并不是该号段。“户口是怎么迁移到洪洞县的,为什么一个人,同一个身份证号码会有两个洪洞县的户口?”举报者李青明表示,“如果没有合法的迁移记录,洪洞县的两个‘李某’户口就有重户、非法变造之嫌。”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net.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