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公共安全事件频发,警察因公牺牲数量上升。据公安部统计,2013年全国民警因公牺牲449人,为近五年最多。近日,民政部等九部门公布《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下称《办法》),大幅提高抚恤金标准。
根据《办法》,警察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发给遗属烈士褒扬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201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55元。据此计算,2014年的烈士褒扬金将超过80万元。
同时,警察死亡,还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烈士、因公牺牲的,抚恤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40个月工资。
新的抚恤金标准较此前大幅提高。以1996年11月颁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计算,警察死亡的抚恤金标准分三个等级。革命烈士的抚恤金为4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警察为20个月工资,病故警察为10个月工资。
《办法》还明确,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的警察,死亡后按不同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获党中央、国务院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增发35%;获中央政法机关及省级党委、政府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增发30%。对于立一、二、三等功的警察,分别增发25%、15%、5%。
除了一次性抚恤金,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因公牺牲、病故警察,政法机关还可按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如果烈士的父母或配偶无生活来源,或其子女未满18岁,还可额外领取定期抚恤金。据2012年10月起执行的标准,城镇烈属定期抚恤金为12050元/年,农村烈属为6930元/年。
据民政部统计,2012年,各级政府共批准烈士172人。截至当年底,全国共有烈士遗属27.8万人。2013年4月,15名在新疆"4?23"暴恐案中牺牲的民警和社区工作人员,就被评定为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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