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社会学家李银河在一个研讨会上意外得知,“长期以来针对卖淫嫖娼者实行的是收容教育制度,不是劳教……闹半天劳教是劳教,收容教育是收容教育,前者已废除,后者尚未废除”。李银河陈列了几条理由,认为收容教育和劳教一样,存在种种问题,因此她呼吁要像废除劳教一样废除收容教育制度。
实际上,呼吁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声音早已存在。早在2009年全国“两会”期间,就有多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要废除收容教育制度。在今年2月的广州 “两会”上,广州市政协副主席、广州市中院副院长余明永向政协提交了一份提案,提议广州在全国先行停止收容教育。随后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他又向全国政协提案,建议全国范围内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2013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纸决议废止了与法治精神格格不入的劳教制度,很多人认为这预示着法治在新一轮改革大潮中将有乐观的前景。然而,废除劳教容易,根除劳教思维则显得路途漫长。劳教虽然已除,像收容教育制度一样的“小劳教”们还有不少。
新的法治征程已经启动,劳教的废除是否会形成范例,带动那些闪现着劳教思维的其他制度也走向变革乃至废止呢?
收容教育,劳教制度的“胞兄胞弟”
收容教育制度的源头是1991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改革开放之后,伴随着活跃的经济活动而来的是愈演愈烈的卖淫嫖娼活动。《决定》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6个月至两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两年后,国务院出台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实际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上述决定之前,已有多地“先行”实施收容教育措施。
根据制定此项制度的初衷,收容教育可谓针对卖淫嫖娼人员的“小劳教”。在余明永看来,收容教育制度是劳教制度的“胞兄胞弟”,因为它“明显有悖于人权保护原则,不是法治思维,更不是法治方式”,藉由此项制度,“未经司法审判,就可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6个月至两年”。在劳教废止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述《决定》,卖淫嫖娼人员“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删除了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关于卖淫嫖娼人员可以进行劳教的规定,直至2013年劳教废止后,原本与劳教相互衔接的收容教育制度,在合法性上更站不住脚了。
根据李银河掌握的数据,全国有200多间收容教育所。据媒体报道,有专家估计,每年有1.8万至2.8万名女性被送进收容所。《南风窗》记者查询后发现,深圳市2003年到2004年度收容妇女898人,福建省龙岩市妇女收容教育所2001年到2007年共收容1859人,而负责收容河北邢台、衡水、邯郸三地失足妇女的邯郸收容所每月平均收容400人。
就像劳教制度容易被滥用一样,同样缺少监督和司法审查的收容教育制度在实践中也是问题百出。辽宁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曾经总结收容教育措施在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比如超出规定适用对象、违反程序办案等,“广大民众反应强烈”。
就像劳教制度容易异化成维稳工具一样,收容教育在实践中也常被扭曲。据媒体报道,一些地方以抓嫖娼为名,对拆迁的“钉子户”强制进行收容教育,并在收容教育过程中,诱导拆迁户签下拆迁协议。
劳教的“小伙伴们”
没有国家法律层面的依据、仅凭公安机关一家决定、缺少细致清晰的规定因而容易被滥用、脱离制度设计的原本目的……这些都是劳教制度的特征,也是劳教最终被废除的根源。收容教育和劳教属于同一制度谱系,具有相似的特征。实际上,同一谱系上还有其他类似制度,劳教的“小伙伴”并不止收容教育这一个。
2013 年沸沸扬扬的李某某轮奸案中的主角李某某,就曾因为驾车时与他人发生纠纷,被以“寻衅滋事”收容教养一年,释放后不久就发生了轮奸案。收容教养与收容教育只有一字之差,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其主要依据是《刑法》中的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在一定程度上,收容教养可谓针对未成年人的劳教,在一些地方,收容教养案件甚至直接由劳教审批机构负责审核。根据陕西省2010年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收容教养案件规定》,“地市级公安机关单独设置劳动教养审批机构的,由劳动教养审批机构负责本级公安机关收容教养案件的审核呈报工作。”收容的期限为1至3年。
李某某打架事件发生时,当时已有人质疑,对李某某进行收容教养的决定在合法性和合理性上都未必完全站得住脚。同期发生的还有肖传国买凶打伤方舟子一案,后仅被判拘役5个月,而当时年仅15岁的李某某因为斗殴就被判收容教养一年。此种不合理性与劳教惩罚经常高于刑罚如出一辙。此外,和劳教一样,公安机关也集收容教养的办案、审查、决定、复议各种权力于一身。
除了上述两种收容制度,公众熟知的还有2003年因为孙志刚事件已经废除的收容遣送制度,而另外一种曾经存在但后来分别为劳教和刑诉法所吸收的收容制度公众则较不了解,那就是收容审查制度。这项制度的启动稍晚于劳教,肇始于1961年。1980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称“从目前执行情况来看,强制劳动的对象和收容审查的对象同劳动教养的对象基本相同,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因此将两者合二为一。该通知还规定,在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前提下,可以对4种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有流窜作案嫌疑的人;有多次作案嫌疑的人;有结伙作案嫌疑的人)进行收容审查。
11 年的实践之后,公安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控制使用收容审查手段的通知》,承认“当前许多地方收容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仍然十分严重,其中最突出的是不依照规定办事,收审面宽,收审时间过长。例如有的以收审代替拘留、代替侦察,或者代替处罚;有的为其他司法、行政机关收审违法人员;有的把过失犯罪、交通肇事、重婚甚至通奸、非法同居、违反计划生育、无证驾驶等行为人收审,对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孕妇、精神病人也有收审。由于收审质量不高,不够刑事处罚的占收审总人数的60%~70%。有不少人被收审的时间长达几个月甚至一年以上”。
1997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收容审查制度,转化为刑事拘留制度,对上述4种人,最长可能被刑拘37天。《南风窗》记者此前进行过报道,这项制度在实践中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1991年公安部通知中所罗列的诸多异化现象。
变革的三种路径
除此之外,目前还存在强制精神病治疗、强制戒毒、监视居住、强制进行所谓法制教育等诸多其他强制人身自由的制度。假如缺少严格的法治思维的制约,这些制度也都难免沦为劳教的“小伙伴”。
劳教的废除并非摒除劳教思维的起点,更不是终点。
在劳教废除之前,收容审查虽然弊病尚存,但毕竟已经走向法制化;收容遣送已被废除;公安机关强制精神病治疗制度也已在2013年元旦开始实施的新《刑诉法》中得到改革。这3项制度的变革代表了摒除劳教思维的3种路径,要么披上法制的外衣,但仍存在滥用的制度空间;要么根本上废除;要么真正走向法治化。
对于劳教的那些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小伙伴们”,恐怕最好的途径就是像劳教一样直接废除。而对于确有助于解决社会问题的制度,例如对可能导致社会危害的精神病人的强制治疗,则有必要进行法治化改革。在一定意义上,该项制度的改革甚至比劳教的废除更值得关注。
在不断曝出“被精神病”个案之后,2013年《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强制医疗不再是公安机关或是政府工作人员可以单方作出的决定,而是在公安机关发现有危害社会可能的精神病人后,移送检察院,再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法院成了最终的决定方,这代表着法治化改革的方向。但是这项制度的改革仍不彻底,因为除了肇事精神病人可能被送院强制治疗以外,法定监护人或者家属也可能将“患者”送院,而民政机关则有权对流浪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治疗。后两项制度并未司法化,仍然存在被滥用的空间。
尽管如此,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法治化,为今后继续改革存在劳教思维的制度,提供了值得效仿的样本。保障人身自由都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在情非得已的情况下剥夺,必须以明确的法律规定为依据,并且要经过正当的司法程序之后才能作出裁判,这就是法治思维区别于劳教思维的关键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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