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33岁的女子黄某只有小学文化,却凭着灵活的头脑当上江苏省常熟市某国际酒店足浴水疗中心领班。然而,她没有把心思用在正道上,而是以招募、介绍、管理、收取押金、资金结算等方式组织从事卖淫活动。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常熟市人民法院了解到,2009年之前,常熟法院受理的卖淫类刑事案件基本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3类,但近年来,组织、强迫卖淫类案件数量激增。2006年至2009年,该院受理的卖淫类案件总量为41件,其中组织卖淫类案件4件;2010年至2013年,卖淫类案件总量为90 件,而组织卖淫类案件达30件。
“以往组织卖淫者基本为浴室、旅馆经营者,近年来高档酒店、宾馆经营管理者也逐渐成为组织卖淫类犯罪的高发群体。”俞惠中说,目前,各类足疗、水疗及会所娱乐休闲场所也成为此类犯罪高发地。
“强迫卖淫类案件占比较少,组织、容留卖淫案件占受理的卖淫类刑事案件总量90%以上,从侧面说明卖淫者大多为自愿。”俞惠中说。
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至2013年,常熟法院受理的组织卖淫刑事案件被告人基本为非本市户籍,且被告人户籍较为均匀地分布在浙江、苏北、四川、湖南等多个省份和地区,呈现出一定的区域分布特征。
常熟外来务工人数与本市户籍人口基本持平,且商品交易发达,外来流动人口较多,客观上刺激宾馆住宿和餐饮娱乐等服务业发展的同时,也为此类犯罪提供了生存土壤。
“卖淫虽然为社会所不齿,但受主客观多种因素影响,卖淫致富和通过卖淫提高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一些失足妇女的认同。”俞惠中说,尤其在经济发达地区,社会贫富差距相对较大,对金钱的片面追求造就这一群体的特殊价值氛围,由此形成的“亚文化”,不仅增加办案获取直接证据的难度,也助长卖淫类犯罪的滋生。
俞惠中认为,查处难度较大,现有查处手段过于单一,是卖淫类犯罪高发的另一重要原因。卖淫类犯罪的实施大都较为隐蔽,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通讯便利化极大提高,进一步加剧现场查处卖淫类案件难度。
“此外,目前对卖淫类案件查处基本依靠单一的突击现场检查,在没有有效线索前提下,突击现场检查效果大多存在不确定性,这也使得犯罪分子存在很大侥幸心理。”俞惠中说。
“在当前社会背景之下,在短期内大幅度降低卖淫类犯罪的发生难度很大,但通过多部门协调,全力配合,有效遏制卖淫类犯罪高发态势,净化社会环境,理应成为必然。”俞惠中认为,卖淫嫖娼大都具有随机性,在对宾馆酒店住宿实施严格实名登记的基础之上,还应要求浴室、足浴店、会所等场所对过夜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公安机关可加强与工商、税务、文化等部门配合,通过对相关经营主体实际经营场所情况、营业额等分析,提高对此类犯罪的打击效率。
此外,政府应重视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文化服务保障,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区域可定期组织公益娱乐演出等,引导他们养成健康向上的娱乐生活习惯。卖淫类犯罪极为隐蔽,如何获取犯罪线索是有效打击的关键。可通过创新举报渠道,调动社区力量发掘犯罪线索,在流动人口集中地区进行定期与不定期巡查等,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打击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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