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没有区分罪犯的财产来源是否合法,中国“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决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司法机关所不承认。自2002年以来,澳洲已经通过与犯罪所得有关的法律,向中国移交了753万澳元的赃款。
贪官外逃前多已将资产转移到海外
网易教育讯 据美国侨报网综合报道,由于没有区分罪犯的财产来源是否合法,中国“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决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司法机关所不承认。判决结果很难执行,构成了当前中国境外追赃过程中最大的法律障碍。
据北京《法制晚报》2日报道,11月30日,“国际刑法的基本问题”研讨会在北京举办。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黄风教授在做主题发言时提出,将作为附加刑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彻底从中国刑罚体系中废除,建立一个独立的对违法所得和犯罪工具的等值没收和追缴制度。
黄风教授说,中国很多贪官在案发前都以各种形式将其违法所得的财产转移到境外,有的在海外购置房地产,也有的在境外存款等。其案发后,依据中国刑法,法院会对犯罪人的财产进行没收。对于罪行严重的犯罪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裁判结果很常见。但执行判决过程中,却遭遇了境外追赃难的困境。
目前,境外追赃的司法判决,要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方式执行。即要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所规定的内容,执行外国没收裁决。
关于没收令,各国立法都规定有相应条件,其中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条件,就是要求没收令所针对的财产,应该是根据被请求国的法律可以追缴的财产。可追缴财产在各国的法律及关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中都有规定,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没收的财产必须与犯罪有关。
绝大多数国家的司法机关都不承认中国的这种没收令,即便不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方只要认为对财产的没收可以不与犯罪违法所得挂钩,即认定这种没收行为不能接受。有关当事人也会提出理由,证明相关财产不属违法所得。
《法制日报》指出,要想真正解决腐败分子转移海外资产的追缴问题,必须以国家为诉讼主体,以国家的名义提起诉讼,依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以及相关国家诉讼程序,捍卫国家的财产权利。
然而,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规定的诉讼与中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性质完全不同。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不可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跨国诉讼,即使按照中国刑事诉讼法向其他国家提出请求,其他国家也不会履行协助义务。只有建立专门的跨国诉讼规则,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引导下,进一步明确跨国追讨程序,才能将贪官转移到海外的资产追回来。
不过,尽管追讨贪官资产存在难度,但是中国已经开始在国际社会上斡旋,尝试追讨被转移的国家资产。
据《澳洲日报》报道,新一任中国领导人习近平自上任以来就狠抓反腐,其反腐行动的持续时间之长,对知名度较高的人物采取的打击力度之大,出乎许多人意料。如今,中国政府正积极追踪贪腐官员在澳洲、加拿大和美国的资产。
今年7月,中国第一次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ited Nations Anti-Corruption Convention),并开始与加拿大和美国合作,追讨贪官在海外的犯罪所得。
澳洲联邦律政部证实,它也参加了帮助中国追查贪官赃款的行动。该部门不愿对这件事目前的运作情况发表评论,但表示自2002年以来,澳洲已经通过与犯罪所得有关的法律,向中国移交了753万澳元的赃款。
与澳洲有关的最近一起中国贪腐案件是前中国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刘铁男的贪污案,他被发现在25个银行账户里存了1900万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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