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夏俊峰,男,汉族,1976年12月11日出生于辽宁省铁岭县,高中文化,商贩,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XX路XXX号XXX。2009年6月12日被逮捕。现在押。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俊峰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09年11月5日以(2009)沈刑一初字第2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俊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夏俊峰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1年4月30日以(2010)辽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09年5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夏俊峰在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附近违规经营炸串时,与依法前来履行职务的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执法人员申某(被害人,殁年33岁)、张某某(被害人,殁年34岁)等人发生冲突,执法人员当场扣下了夏俊峰用于经营炸串的液化气罐。事后,夏俊峰随同张某某等人一同乘坐行政执法车来到南乐郊路164-1号滨河行政执法勤务室接受处理。11时许,夏俊峰在该勤务室内与申某、张某某再次发生冲突,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分别捅刺申某、张某某数刀,并捅刺刚进入勤务室的行政执法车司机张某(甲)(被害人,时年26岁)腹部一刀,随后逃离现场。申某因左胸、背部刺创,特别是左胸部刺创刺破心脏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张某某因胸部、腹部、背部多处刺创,特别是左胸部上方刺创刺破左肺和心脏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张某(甲)因腹部损伤致肠破裂、腹腔内积血,属重伤。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案发现场提取的被害人申某、张某某的血迹和被告人夏俊峰的血迹,证人陶某、曹某、祖某某、张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活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夏俊峰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俊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夏俊峰违规经营炸串,在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时,不服从管理,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即持刀行凶,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对发生的冲突,被害人申某、张某某负有一定责任,夏俊峰也负有责任,夏俊峰的罪行特别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辽刑一终字第1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夏俊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勇
审 判 员 董 蓓
代理审判员 张昊权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慧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就夏俊峰故意杀人案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9月30日,就备受关注的被告人夏俊峰故意杀人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专访,并回答了相关问题。
记:请您简单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对夏俊峰一案的审查过程。
答: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受理被告人夏俊峰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阅卷,并两次讯问了夏俊峰,还会见了夏俊峰委托的辩护人陈有西律师,听取其意见,并接收了陈有西律师提交的书面辩护意见等材料。合议庭赴辽宁省沈阳市实地调查、核实证据等,还要求辽宁省有关方面进行了补查工作。合议庭进行了审慎研究后,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了核准死刑的裁定。2013年9月25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夏俊峰执行了死刑。
记: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复核确认的事实是怎样的?
答: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2009年5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夏俊峰在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附近违规经营炸串时,与依法前来履行职务的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执法人员申凯(被害人,殁年33岁)、张旭东(被害人,殁年34岁)等人发生冲突,执法人员当场扣下了夏俊峰用于经营炸串的液化气罐。事后,夏俊峰随同张旭东等人一同乘坐行政执法车来到南乐郊路164-1号滨河行政执法勤务室接受处理。11时许,夏俊峰在该勤务室内与申凯、张旭东再次发生冲突,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分别捅刺申凯、张旭东数刀,并捅刺刚进入勤务室的行政执法车司机张伟(被害人,时年26岁)腹部一刀,随后逃离现场。申凯因左胸、背部刺创,特别是左胸部刺创刺破心脏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张旭东因胸部、腹部、背部多处刺创,特别是左胸部上方刺创刺破左肺和心脏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张伟因腹部损伤致肠破裂、腹腔内积血,属重伤。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net.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