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央视用21分钟的视频回顾了庭审情况。视频中首次披露薄熙来案庭审辩解同期声画面,包括了薄熙来发表质证意见、与王立军庭上对质、其他证人庭审证词、辩护人辩护等现场。
为他人谋取利益“公事公办”也是受贿
2000 年至2002年间,薄熙来利用担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唐肖林的请托,为该公司接收大连市驻深圳办事处,从而利用该办事处在深圳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提供了帮助,并为唐肖林申请汽车进口配额提供了帮助。薄熙来先后三次收受唐肖林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0.9446万余元。
辩解:薄熙来在质证时说,“说给我三次送钱的事情,是不存在的,他说请托我办的那些事情,都是公事公办。”
公诉人指出,按照刑法规定,受贿人为他人谋取利益,无论是正当还是不正当利益,即使是公事公办,只要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构成受贿罪。
“丈夫办事、妻子收财”共同受贿
2004年至2012年,薄谷开来和薄瓜瓜收受徐明支付的国内国际机票、住宿、旅行费用,偿还信用卡欠款费用,以及购买的一辆电动平衡车等,共计折合人民币443.1432万元。
辩解:法庭上薄熙来说,他对这些机票报销一无所知。薄谷开来、薄瓜瓜等人,从来没有和他提起过机票的问题。
辩护人李贵方说,“关于飞机票的问题,也关于其他的一些费用,首先存在争议的就是被告人是不是明知他要在多大的范围上承担责任。”
公诉人指出,对于薄谷开来收受徐明支付薄瓜瓜“衣食住行”等费用的事实,在案证据证明薄熙来不仅知情,而且对权钱交易的本质有明确的认知。薄熙来与薄谷开来的夫妻关系决定了他们是利益共同体,在这种共同利益的驱使下,形成了“丈夫利用权力为请托人办事,妻子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共同受贿模式。
薄熙来否认供词:上纲上线的自我批判
2000 年,薄熙来担任大连市委书记期间,直接负责了上级单位涉密场所改造工程。该工程由时任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局长王正刚承办。2002年工程完工后,上级单位拨款人民币500万元给大连市政府。王正刚以工程涉密、款项不好入账为由,向已调任辽宁省省长的薄熙来提出,这笔工程款给薄熙来留作家用。
公诉人出示了薄熙来2013年4月2日的亲笔供词。薄熙来承认自己同意王正刚去找薄谷开来商量,此款已进入其妻子相关的账户,造成了公款私用。
辩解:针对上述亲笔供词,薄熙来称,这是他上纲上线的自我批判,而且是在承受极大压力之下写的。
公诉人表示,对这一关键事实,尽管被告人辩解其没有贪占故意,但证人证言内容一致,均指向被告人。上述500万元公款落入薄家私囊,证据是确实充分的。
王立军:三分钟之内就是骂
2012年1月28日,薄熙来听取了王立军关于薄谷开来涉嫌杀人的汇报。次日,他斥责王立军诬陷薄谷开来,打了王立军耳光并摔碎茶杯。
在法庭上,王立军回忆了当时的场景,“我记得大约三分钟之内,没谈任何事情,就是骂,骂得差不多了,走过来指着我鼻子说,‘你必须把此话收回去,谁是杀人犯?’他拍着自己的胸脯说,‘我是杀人犯吗?画面中,王立军左手捂着耳朵说,“他后来一拳打过来,打到我的左耳朵,绝不是一巴掌的问题。”
辩解: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提出,王立军、薄谷开来等证人与薄熙来存在重大利益冲突,其证言的客观性、真实性存在疑问。薄熙来还表示,滥用职权行为跟自己无关。
公诉人杨增胜当庭说,一系列证据证实:薄熙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和不正确履行职权,是导致“11·15案件”不能及时依法查处和王立军叛逃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综合央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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